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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提早防范法律风险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精彩谢幕之后,2010年上海世博会正向我们走来。如何吸取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完善世博会尤其是网上世博的相关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设计,成为法律界关心的课题。

  笔者尝试来分析一下我们面对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隐性营销争议大,赞助商都不想再做“贝发”。

  利用奥运和世博会做文章,发动营销攻势,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这既是美国洛杉矶奥运之后多次奥运会的成功经验,又有韩国汉城奥运之后三星等品牌跃升为国际品牌的先例,中国的民族品牌企业当然也想借这两次举世瞩目的盛会提升品牌,这种努力也应当得到支持。

  但奥运自从开始有赞助商制度以来,隐性营销的争议几乎贯穿其始终。这次北京奥运会,贝发与史泰博就因奥运“文具供应商”和“办公家具供应商”陷入口水战。

  启示:鼓励赞助商依法进行营销宣传,防范侵犯在先的赞助商的合法权益。贝发与史泰博的争议对世博会赞助企业如何完善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有参考作用。

  问题二:开幕式彩排遭遇合法入场者泄密,保密工作防不胜防。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彩排观众没有签署过保密协议,志愿者也没有,韩国SBS电视台有没有签过我们不知道,如果没有,从这次泄密事件的结果倒过来看,就是疏漏。

  启示:除了对工作人员等所有可能接触保密事项的人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外,对于开幕式彩排和志愿者这样人数较多的群体,有没有可操作的办法套用法律签署保密协议呢?

  笔者认为,保密协议不一定是一对一签署在纸面的协议,那样做成本太大,可操作性不强,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完全可以考虑用电子手段(格式的点击合同等)签署电子版本的保密协议,可以考虑的方法有:彩排和开幕式门票注明保密条款,并注明保密要求,把保密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发布于官方网站,或者通过用户协议增加保密条款内容的方式,也可达到目的;在涉及保密内容的彩排场合现场广播保密要求、显示屏播放保密要求等,也是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

  对于志愿者,可以在培训教材、登记表格等处设定保密内容条款;对于具体工作人员,可以采用门禁卡、通行证件等注明保密条款,相关劳动合同等文件设定保密条款等方式。

  如果有必要采取国家秘密的保护思路,可以根据保密法的规定,由保密机关进行国家秘密的认定手续,并公告。

  问题三:3G应用引发利益纷争,新媒体转播引发诉讼。

  奥运还没开幕,奥运火炬传递遭遇网站未经许可的转播,中央电视台一怒之下诉诸法院。这就引发了一个法律争议,那就是对于中央电视台拍摄的内容,如果其他网站未经许可转播,构成侵权,大家比较能理解。但如果是网友自己用手机、摄像机拍摄并传播,是否也构成对奥组委的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这就有疑问了。

  虽然有关部门专门下发了通知,禁止网站上传任何有关奥运的视频内容,并且奥运期间行政部门进行了严格监管,但是经我们组织上海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研讨,大家都认为很难认定网友自拍的内容违反现行版权法,如果真要处理,可能会面临执法无据的问题。

  启示:世博会与奥运会不同,世博会的目的就是让参观者观赏,体验科技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传播人类文明成果本就是世博会的宗旨,如果动辄得咎,那可能失去我们办世博的目的。既然堵不住,笔者倒建议不如索性放开,允许个人自拍和传播,当然可以规定不得应用于商业目的。当然,这个想法需要取得国际展览局的认可,也需要取得参展国家和企业的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问题四:由新技术引发的其他问题。

  由于新技术的发展,首次推出的网上世博会是个亮点,也引出了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视频监控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安全与灾难备份等。作者:刘春泉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