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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全国制笔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的统一规划,组建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制笔标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制笔标委会由全国制笔行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制笔标委会是全国制笔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制笔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全国制笔标委会受国家标委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制笔协会共同领导。

    第四条全国制笔标委会负责的标准化技术领域和工作范围为:自来水笔、圆珠笔、铅笔、活动铅笔、水性圆珠笔、中性圆珠笔、可擦性圆珠笔、水彩笔、荧光笔、白板笔、记号笔等各种书写工具以及书写墨水、圆珠笔油墨与笔类产品配套的各种墨水和笔用零部件。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中国制笔协会协调后向国家标委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制笔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制笔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制笔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家标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制笔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制笔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根据国家标委会的有关规定,作好制笔专业的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制笔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制笔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委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制笔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受国家标委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受国家标委会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制笔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化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制笔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受国家标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制笔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全国制笔标委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制笔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制笔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全国制笔标委会由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制笔标委会任期五年。全国制笔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标委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全国制笔标委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全国制笔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需要时可聘请在制笔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若干名担任全国制笔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由中国制笔协会会同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委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中国制笔协会会同秘书处承担单位协商推荐,由国家标委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和顾问由中国制笔协会和相关单位推荐以及热爱标准化工作和制笔专业人员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推出,由国家标委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全国制笔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全国制笔标委会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委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全国制笔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全国制笔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全国制笔标委会的工作(如对制笔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全国制笔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全国制笔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委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全国制笔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全国制笔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全国制笔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全国制笔标委会下设联合秘书处,联合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制笔工业研究所,贝发集团有限公司。位列前面的单位为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其后为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牵头开展秘书处工作,加强协调,并主动征求联合承担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应主动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委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全国制笔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制笔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四条国家标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全国制笔标委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全国制笔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委会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委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全国制笔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全国制笔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说明不同观点的理由。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全国制笔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委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全国制笔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二条全国制笔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全国制笔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合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订、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四条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

    第三十五条全国制笔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全国制笔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给予对全国制笔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六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全国制笔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七条全国制笔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全国制笔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委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全国制笔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378,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i Committee Of StandardizatiOn for Writing lnstruments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委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20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