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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严查商家“傍奥运”侵权行为

 

 


  挂着奥运牌,卖的却不是奥运授权商品。 本报记者 程娇 摄 
 
 
  鞋店竟也设立了奥运专柜。 本报记者 程娇 摄

  在奥运赛事如火如荼开展之际,一些精明的商家瞅准了商机,想尽办法沾点奥运的光,不过这种“沾光”行为却都是侵权的。昨日,海口龙华工商分局西庙工商所,对海口两家涉嫌违规使用奥运相关标志,参与经营活动的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

  眼镜店超范围使用奥运标志

  昨日下午4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海口龙华工商分局西庙工商所执法人员,来到解放西路12号海口精功眼镜店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内右侧两个专柜上标有北京奥运会“Bei-jing2008”、五环、五个福娃等标志,旁边一条约4米长的专柜上方,挂着一条大红色横幅,上面写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眼镜商品”等字样,还标有奥运会徽及五环等标志。在这些标志下面,摆放着各类眼镜。

  店内工作人员介绍,该店所销售的眼镜是经北京奥组委授权的商品,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但后经执法人员仔细再查,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显示北京奥组委授权的是深圳市标诚眼镜有限公司的产品,但该店内仅有一个30厘米见方的小橱柜内摆有授权商家的商品。

  而其他的两个标有奥运会标志的专柜,及横幅下的几个落地专柜内销售的眼镜,全是标称来自广州和北京的芭迪太阳镜等4种眼镜。对这4种眼镜,店员无法提供授权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经初步调查,该店的行为已经涉嫌未经奥组委授权利用奥运等相关标志参与经营活动,他们将立案并做进一步调查。

  “奥运”标志成了自家的

  随后,执法人员来到眼镜店旁边的紫色丫丫阁鞋店,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的门口左边的广告牌上标有“体验奥运,全程放价,39元仅剩少量,欲购从速”字样,右边的广告牌上则标有“迎奥运,优惠报道”等字样。

  两处广告牌上都标有“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字样,以及北京奥运会体育场馆“鸟巢”的图案。在该店门口上方的两块广告牌上,写着“偶遇物价惊喜,迎奥运全程‘放价’,喜在奥运柜,一双60元,两双88元”等字样。

  在店内的鞋柜上,记者还看到每层都贴着“奥运优惠报道,特价又8.8折”的广告牌,此外,还有专门设立的两个“奥运柜”,在柜顶上挂有相关广告牌。如此大作奥运的文章,该店的工作人员却无法提供有关北京奥运会授权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此,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该店的行为已涉嫌“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将对此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打奥运擦边球将受罚

  记者今天调查发现,海口一些商家存在未经许可,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通过巧妙设计来暗示该企业与奥运会之间存在某种商业关联,从而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

  在海口海府路一家餐馆,门前挂出了“喜迎奥运,为中国鼓掌,8月5日—8月31日,凡在该店消费均可享受8.8折优惠”的横幅,横幅上还有奥运会徽、五环等标志。

  海口一些咖啡馆、点心店也打出了“迎奥运有礼”等招牌,一些商家打出了“迎奥运,买满XXX元送XX”等诱人的横幅。在海口一些玩具店、文具店等,各类福娃摆上柜台销售,但这些福娃却来路不明。

  对商家打奥运擦边球现象,工商人士介绍说,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人士表示,对商家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促销和广告中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工商部门将进行查处。

  哪些行为属奥运侵权行为?

  工商人士介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和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等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等。

  工商人士表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使公众认为其与奥林匹克权利人之间有商业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也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来源:海南日报


200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