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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款据实减免税赋 企业利润12%部分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记者同时从上海财税咨询热线了解到,个人若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款,所捐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予全额扣除。

  按规定,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另据了解,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来源: 解放网-新闻晨报


200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