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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海派克公司”告天津某图书城侵犯商标权案胜诉

    日前,天津二中院对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克公司")诉天津某图书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这是该院连续审理的多起大型百货零售类商场因对知名商品来源审查不严,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审理该案的胡法官提醒,大型百货零售类商场经营知名商品应加强商品来源的审查。

    原告上海派克公司诉称,原告是"派克"、"PARKER"及第1492775号注册商标证"图形"的合法使用人,且原告经派克笔有限公司(英国)(以下简称"英国派克笔公司")特别授权,向涉嫌参与侵犯派克笔公司商标权行为的任何人或企业提起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诉前,经原告调查取证确认,被告天津某图书城销售了侵犯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就此已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天津某图书城辩称,原告提起诉讼的派克笔是与被告有租赁关系的天津某商行所销售,并非被告,被告只是为此销售开具了发票,因此赔偿主体应该是天津某商行。况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涉诉派克笔是假冒商品。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某图书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二、被告天津某图书城赔偿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从天津二中院近期审理的多起世界知名品牌"登喜路"、"派克"等权利人诉大型零售商场、超市侵犯其商标案来看,商场、超市均以自己与侵权商品提供者签有《联销合同》,且约定有权利瑕疵担保条款,或者该企业已经提供完整的商标使用权授权等理由,认为自己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像"dunhill"、"登喜路"等具有全球知名度的商标,其商品产销流程有其特定方式,作为百货零售类大型商场,处于商品经营的专业领域,对此负有更多了解的义务,因此对其在经营知名商品时的注意义务要求更加严格。希望有关商业零售企业对此予以重视,注重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更加注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创建诚信、和谐的社会大环境尽应尽之责。稿源: 新华网天津频道


2007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