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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有五个特点

    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有五个特点:

    一、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为扶持小企业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二、草案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三、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四、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将来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实施条例将对具休的扣除办法作出规定。

    五、草案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了补充规定,即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来源《经济日报》


2007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