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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商标“借鸡生蛋”误导消费构成侵权

    利星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钢笔、纸品的企业,“妙生”是其文字注册商标,专门用于该企业生产的系列钢笔上。文人墨水厂是家专业生产、销售墨水的工厂,效益一直不是很好。2005年9月,文人墨水厂想借用利星公司的名气打开销路,于是将自己生产的墨水全部更名为“妙生”牌,因担心利星公司反对,文人墨水厂事先并没有与其协商。墨水投入市场后,许多人误认为是利星公司推出的新产品,从而给文人墨水厂的效益带来了一定转机。利星公司发现后,因与文人墨水厂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文人墨水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登报赔礼道歉。

    文人墨水厂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利星公司不生产、销售任何墨水,且钢笔、墨水并非同类商品,故他们没有侵犯利星公司的商标权。

    法理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应当是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而不应受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限制。“综合判断”则是指一般消费者在个案中的通常性认识,应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别。由于钢笔、墨水之间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是相关联的产品,必须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具有重合性,这就使得公众一般都会认为是类似的。文人墨水厂“借鸡生蛋”的目的,正是为了使他人产生其墨水与利星公司有关的错觉。墨水投入市场后,也已经使许多人误认为是利星公司推出的新产品,表明消费者已经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认为是类似。此外,《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是将钢笔、墨水放在同一大类上。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文人墨水厂使用与利星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标识,以相关市场为销售渠道,使消费者对墨水的来源和“妙生”商标产生了误导,事先又未征得利星公司的同意,因此文人墨水厂已经侵犯了利星公司的商标权。 来源:法制快报


20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