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会员注册

会员中心|广告服务|企业服务

日美欧拟设知识产权相互承认制度 自2008年正式实施

    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美欧知识产权局长会议将于11月17日在东京召开三方会议,正式开始研究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相互承认制度”,并将签署成立相关工作组的协议文件。 相互承认制度,即向日本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知识产权后,不必再由美国、欧洲的知识产权当局进行繁琐的审查,而直接获得其知识产权。作为引入相互承认制度的准备阶段,首先将于2008年把日美欧现行的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统一起来。工作组将于2007年3月在美国召开首次会议,将研究:①相互承认所面临的课题;②修改各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方向;③相互承认制度的设计等课题。 2005年,日本企业及个人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为7.2万件,在欧洲为2.1万件。在欧洲的申请费用每件约为90万日元,每年该项费用总额达840亿日元。欧美等国每年在海外申请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日益成为沉重的负担。因此,引入该制度不但可以削减申请知识产权的费用,而且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申请知识产权的速度,必将会对在世界市场展开激烈竞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带来重大影响。 在知识产权领域,美国坚持“先发明主义”,日欧坚持“先申请主义”,今后美国可能会向“先发明主义”转变。来源:驻日本经商参处子站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