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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调税风让宁波外贸企业感受“秋意”

    近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国家对部分“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大幅度的降低或全部取消,对部分高附加值产品及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做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有色金属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全部取消;水泥、玻璃、纺织品、 打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同程度下调;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等的出口退税率较大幅度提高。同时通知规定,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根据政策调整方案,国家将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签订的出口合同并在12月14日以前出口的将按原税率退税,但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备案。

    此次退税税率全国平均下调0.3-0.4个百分点,由于受我市出口产品结构的影响,我市整体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幅度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根据初步测算,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相当于1美元出口少退税0.04元?0.06元人民币,以今年全市266亿美元出口目标测算,我市企业年减少出口退税将超过10亿元人民币,这给企业利润和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 

    新政策也有利于促进我市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但与此同时,退税率的下调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靠低价产品和“跑量”出口的企业没有多少竞争力,而且容易引起国际贸易摩擦。我市企业应该把重点转向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上来,加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致力于追求产品创新。 

    为此,建议外贸企业要在3个月的适应期内及时做好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同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对策,通过降低生产成本、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报价、扩大客户群体等措施来化解退税率下调带来的风险和影响。市外经贸局将积极帮助企业化解出口退税下调带来的不利影响。
来源:宁波市外经贸局


20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