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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国际大买家的破产“黑手”

    近日,从江苏徐州召开的“中国信保对美国买家破产案赔款兑现大会”上传出信息,美国一个买家破产,导致国内15家企业损失600多万美元。

  广东省作为外贸出口大省,以上消息对于终日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外贸企业来说,无疑是一记警钟。

  2005年初,广州某贸易公司与海外买家美国加州经销商签订付款条件为OA(赊销)90天12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投保出口信用险。

  经调查,该经销商为一家全球知名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其产品销售占当地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40%。根据资信情况,中国信保批准该经销商70万美元信用限额。

  此后,该贸易公司正常执行合同,但于2005年12月中下旬发现经销商经营异常,主要体现为其日常办公联系全部中断。贸易公司马上告知中国信保,此时,贸易公司已向经销商运出近60万美元的货物。

  获悉情况后,中国信保一方面建议该贸易公司停止运货,并建议该贸易公司驻美国同事通知货物代理商,控制尚未到港的货物;另一方面紧急启动资信渠道登门调查经销商情况。

  今年1月初,该贸易公司从经销商原CEO处了解到,由于其母公司集团认为该经销商的赢利能力达不到设定的目标,拟关闭经销商,现正进行内部清算。2006年1月25日,该经销商拖欠行为实质性发生,2月初,该贸易公司向中国信保申报可能损失,中国信保正式立案调查追偿。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分析案情后认为,在经销商运营正常的情况下,其母公司集团因业绩关系关闭该经销商的经销点,该贸易公司直接蒙受损失。

  从整个案件过程可以看出,这是一宗利用美国破产法中“自愿清算”的破产程序的特殊破产案,这一世界知名企业集团显然利用了自愿清算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便利,保护了自身权益,增大了贸易项下一般债务人的收款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一直以来,我国出口企业都认为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具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双方之间合作。但是反过来说,国外企业也可以利用本国完善的法律保护自身利益,比如濒危企业通过上述案例中“自愿清算”程序,关闭下属受损机构,保护自己,而在这一切进行的同时,我国出口企业由于轻信国际买家的全球知名度,而忽略可能存在的外贸风险。

  以上案例并非个别现象,“自愿清算”是美国企业常用手段。美国联邦破产法第7章《破产清算》中特别明示:破产程序分为自愿清算(由债务人申请)和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联邦破产法中第11章《破产重组》也提到了另外的一种清算途径,即不对债务人财产立即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并经法院确认的重组计划。

  据统计,美国99.5%以上的破产案件是由债务人提出的自愿清算;在海外买家走入强制破产清算时,出口企业只能拿回所有债权的6.25%;美国仅有13%的破产企业最终能够通过重组成功走出破产保护。可见,此条款的运用在美国具有普遍性。  

  那么,面对海外买家可能发生的破产风险,我国的出口企业将如何面对呢?中国信保建议,出口企业应该从企业内、外部信用风险管理着手,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并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全面防范风险。在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同时,通过自身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收集海外买方资信信息,建立客户档案,并定期跟踪变化情况,利用专门的出口信用险工具,转移应收款风险。


2006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