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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假“派克”索赔10万元

      维权人员发现石家庄市新华书店一个门市内销售假“派克”笔,便带着公证员购买了一支,与书店交涉未果后,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石家庄市新华书店告上法庭。4月28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带着公证员购买“假派克笔”

    2005年11月22日,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为维权之需,委托北京辉煌九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于是出现了维权人士带着公证员购买假“派克”笔的情形。

    2005年11月23日,北京辉煌九鼎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郝超与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公证员付震宇等人一起来到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汇文图书城二层文化用品专柜。郝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支“派克”笔(威雅系列磨砂钢笔),并从该专柜取得一张收据和一张《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书店书刊专用发票》。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及所得票据进行保管,公证人员马某还制作了一份现场记录。

    2005年11月28日,付震宇等人和郝超一同来到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郝超将那支从汇文图书城购买的假派克笔交给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检验人员,检验人员鉴定那支“派克”笔是假冒商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公证书。

    ■为一支假“派克”索赔10万元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新华书店交涉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该书店告到法院。

    诉状称,派克笔商标(指“派克”、“PARKER”和一个图形)是派克笔公司的驰名商标,而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是该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惟一合法使用权人,且原告经(英国)派克笔公司特别授权,有向涉嫌参与侵犯派克笔商标专用权的销售商、分销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告石家庄市新华书店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侵犯派克笔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通过代理人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派克笔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支付因侵犯派克笔商标专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3500元人民币;判令被告在河北某媒体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道歉声明,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费用由被告负担等。

    ■双方法庭上唇枪舌剑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提供了多项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石家庄市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称,该书店没有销售假冒派克笔的行为,同时,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无权代表(英国)派克笔公司进行维权行为。

    在法庭上,法官当场启封了那支"假派克笔",对笔盒、笔身进行了查看。法庭调查的焦点主要有,原告有没有维权的主体资格,被告有没有侵权行为,赔偿数额应是多少。原告称,他们虽然只买了一支"假派克笔",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索赔10万元人民币。被告称,原告没有经过授权,不具有维权的主体资格,新华书店也没有侵权,谈不上赔偿的数额问题。

    法庭上,双方均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当庭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来源:燕赵都市报


200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