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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不能说的秘密”

保护企业“不能说的秘密”

  自2001年起,世界知识产权日已走过20个年头。这20年也正是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平衡保护创造性劳动和发明与鼓励促进社会共享的方式,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包含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日益走入社会大众视野。

  “与上述这些‘有名有姓’的权利相比,商业秘密犹如冰山在海面下的部分,虽然不显山不露水,但是在现代企业竞争当中,往往更加重要。比如芯片产业的龙头企业台积电,其知识财产90%以上是依靠商业秘密获得保护,专利的份额相比较而言小得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指出。

  4月25日,最高检举行第38次检察开放日暨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检察论坛,聚焦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需求上升

  论坛上发布的一组数据说明了商业秘密保护不足的现状——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5847件12163人,侵犯商标权案件占总数的94.2%,侵犯著作权案件占5.3%,侵犯商业秘密罪占0.5%。

  “专利权是以公开换保护,让社会知道有这个方案,其他人在此基础上再创新,它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排他性,使用的人需要支付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李剑说。“而商业秘密不具有广泛排他性,其他人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相同技术也可以使用,但它是企业竞争的真正本钱。”刘春田解释,比如制作景德镇瓷器需要72道工序,但其中的商业秘密可能有上千种,“送进窑中的动作,火候控制的力度、时间等,都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公开,也没有保护期限,企业会根据不同需求选择以专利还是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知识财产。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虽然目前涉商业秘密案件量不大,但上升趋势明显。

  “2019年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的案件数和人数相比较2018年,分别上升了51.9%和60.7%。”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分析,今年3月1日起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门槛,预计相应案件数量会继续上升。

  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难

  保护需求上升的同时,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不少难题。

  “目前证据收集上存在难度,各司法机关在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也不统一。”宋建立坦言。

  以北京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李甲等三人曾先后入职中软融鑫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等职务,2013年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华颉公司。其中一人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华颉公司运营,2013年至2016年间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华颉公司。2017年中软融鑫公司报案。为锁定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检察机关在上百TB的数据中,找到了李甲等人上传修改源代码、删除原公司标识的96个文件。涉案软件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以及目标代码与源代码的对应关系等认定专业性极强,锁定证据不易。

  “3年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122人,不捕率为38.9%,其中因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为103人,占不捕情形的84%。同期起诉的196人中9人被判无罪,无罪判决率为4.6%,而同期经济犯罪的无罪判决率为0.1%。”宋建立进一步说明。

  上述案件还反映出了商业保护案件中的另一大特点:80%以上案件涉及企业员工或者前员工。涉案人员多集中在核心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犯罪主体学历普遍比较高。

  “一些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比较薄弱,比如虽然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笼统规定了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但对于哪些是商业秘密没有明确界定,一旦发生纠纷商业秘密就很难认定。”宋建立说。

  专家呼吁专门立法

  商业秘密保护难,周期长、证明难、成本高,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其中的痛点,引人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曾在多个场合呼吁商业秘密专门立法。

  他介绍,近年来,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商业秘密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我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领头羊,有必要融入国际潮流。

  “此前我国主要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条文,但这种保护模式已不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也不利于我国面对国际竞争新形势。”马一德建议,尽快整理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内容、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的经验,全面检视现行制度的缺陷,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本报记者 陈慧娟)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