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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WTO 15年保护期”的六大误读 (连载2)

误读二:

  中国企业被保护15年

  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特别害怕中国企业滥用世贸组织补贴和倾销,希望制定一个15年的保护期,“如果说是保护期,是保护西方企业”

  “15年保护期”是什么意思呢?与进口关税有关系吗?

  “我翻阅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及其附件,在几百页的法律文件中,惟一提到‘15年’信息的就是第15条,关于补贴和价格倾销内容。”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在“2015年于家堡论坛年会”上告诉记者。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是中国加入WTO的惟一法律文本,总则共18条,龙永图提到的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用龙永图的话说,“是一项防止中国企业滥用世贸规则的措施。”

  该条款分(a)、(b)、(c)、(d)四小点,(a)点又分(i)、(ii)两种情况,其中(ii)的表述是,“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通俗地讲,这句话的意思是,“中国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前,进口国对中国企业的商品可以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商品价格作比较,如果中国商品明显偏低,进口国可采取反倾销措施”。

  “15年保护期”的说法出现在该条款的(d)小点,“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当年,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特别害怕中国企业利用世贸组织条款,滥用世贸组织补贴和倾销,冲击西方国家企业,所以他们特别希望有保护年限。”龙永图认为,“如果说是保护期,那不是保护中国企业,而是保护西方企业。”

  “其实中国企业完全能遵守世贸规则,但西方国家不放心,把‘这一条’作为重要内容来谈。”据龙永图回忆,“对于这个年限,我们在谈判中从5年让到10年,又让到15年,最终给西方企业15年保护期。”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薛荣久告诉记者,所谓的“保护期”,是中国与以WTO为法律和组织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对接过程,不是局部的对接,而是整体性对接,“包括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世界通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意;中国经贸法规与WTO法规的趋同;中国与WTO成员就所有领域、各个行业和企业进行竞争、合作与自由化程度的对接;中国传统经贸文化与世界经贸文化、规则意识相互学习和包容的交织过程。”

  商务部原部长助理徐秉金对此的认识一针见血,“这个‘15年’实质上是指中国在15年内并不被视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

 误读三:

  中国企业搞倾销

  在替代国价格选择方面,美国往往是单方面、很随意,比如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选择以泰国为替代国,而泰国的生产成本远高于中国

  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即那些货物和资源由政府计划部门而不是市场中自由设定的价格来配置的国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15条加一个“15年保护期”,最直接的表现是,中国不少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调查。

  “非市场经济地位”,犹如悬在中国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从而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出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屠新泉认为。

  中国机电商会副秘书长孙广彬告诉记者,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口国衡量中国产品的出口成本时可以用第三方替代国的成本衡量,“因为中国成本最低,拿任何国家来比我们都是‘倾销’的,这使得拥有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的中国极容易被判定‘倾销’。”

  一位多次参与反倾销调查的律师告诉记者,中国出口商在面对进口国提出的双反调查时(反倾销反补贴),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这个规定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出口到经合组织成员国这类发达国家,他们的生产成本可高达我国的数倍。

  徐秉金指出,“在替代国价格选择方面,美国往往是单方面、很随意,这种做法往往导致受到反倾销指控的企业不能获得公平待遇。”

  例如,在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选择以泰国为替代国,而泰国的生产成本远高于中国,在此基础上判定的反倾销初裁税率最高达249.96%。

  根据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此前在例行发布会上发布的数据,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整体参与度排在第九位,但作为第三方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涉及的案件数量已多达121件,仅次于日本、欧盟、美国,位居第四。从2006年开始,涉及到中国的案件数量占到总数的近1/3。从案件类型来看,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贸易救济上,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双反等方面。这类案件占比高达98%甚至99%。


201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