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人却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文提出异议,甚至认为《劳动合同法》偏袒劳动者。当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在于平衡劳资关系,偏袒哪一方都有失公允。但是,现今的劳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劳资关系中,资方由于握有权利和资源,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而劳方一般只有劳动力可以出卖,再无别的权利和资源,他们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或偏袒,不正是体现了它的立法宗旨吗?《劳动合同法》的使命就是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具而存在,使本不平衡的劳动者权益不受过度的侵害。
法律的本质就是关注弱者,就是要保证社会公平。面对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公平,《劳动合同法》要偏袒劳动者,而这种偏袒正是法律公正的张扬,正是社会正义的要求,更是劳动者的企盼。企业报道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