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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积25万元“山寨”文具 男子被判刑3年

  男子雷某,28岁,江西人,在太原市尖草坪区经营文具生意。去年4月23日10时许,太原公安尖草坪分局民警对雷所经营的尖草坪区某商行进行检查。民警从该商行的库房内,查获中华牌铅笔198800支、晨光牌中性笔及笔芯12624支、英雄牌钢笔2790支及马利牌绘画材料1464盒。经上述商品的商标持有人对查获商品进行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这些文具都是“山寨”文具。经价格部门鉴定,涉案商品价值为人民币252180元。

  当天,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雷某与受害单位北京京知维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赔偿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4月24日,雷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被依法逮捕。

  一审法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判轻了。

  公安机关查获的“山寨”文具,涉案价值高达25万元。但是,雷某并没有销售这些“山寨”文具,或者说并没有来得及销售。那么,雷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应认定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认为“雷某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且尚未销售”。检察机关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雷某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在25万元以上。这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郭卫艳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