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而有征做起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个人信用查询工作试点扩大到包括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在内的9个省(区)市,此举引起普遍好评。
诚信是人的基本需要,信用是人的社会属性,它是人类抵御风险的自发机制。自古以来,人类通过相互信任与合作来应对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和风险,并形成社会组织,产生了最强大的风险抵御机构——国家。国家产生以后,人类还要共同应对战争、犯罪、诈骗等社会灾难和风险,对于诚信的需求更加强烈。孔子甚至强调,必须把“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作为每天“三省”的事项之一。足见,诚信是社会交往最重要的“安全阀”。
经济行为本身是一种信用交换活动。在物物交换阶段,人与人之间信用还不牢靠,买卖行为基本上信奉“眼见为实”。在经历多次反复的物物交换后,人们为了避免携带大量物品的负累,找到了替代物品价值的媒介——货币,从而进入了货币交换阶段。没有相互之间的信任,也就不可能对货币所代表的价值产生共识,货币的产生其实就是信用增长的必然结果。几乎在所有经济活动中,“王婆卖瓜,自卖自夸”都是一种人性使然的表象。但是,倘若缺乏个人信用,即便是一方“口吐莲花”,交易也无法实现;即便勉强交易,最终也可能引发纷争,得不偿失。反之,有了个人信用,自然是“酒香不怕巷子深”。
在现代国家,个人信用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道德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平稳有序的制度框架,更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必由之路。可以说,个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阳光雨露”,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与否是衡量市场经济是否良性运行的“晴雨表”,它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任何主体都不可或缺。如果没有个人信用,市场交易的各方都处于信息不充分的状况,每一方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进而形成一种“囚徒困境”。显然,个人信用的查询系统使得交易的各方都可以获得基本等量的信息,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有助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大国治理,敬事以信。政府守信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如果不依据法律法规依法监管,滥用职权,甚至以权力“寻租”,进而与民争利,必定偏离作为市场经济“裁判”的中立地位,最终失信于民。市场经济是奉行规则之治的经济体制。对政府而言,守法就是最大的守信,也就是依法办事。具体来看,制定法律是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立信的基本方式,遵行法律是政府履信的基本方式,而接受人大和人民的监督则是评估政府信用的普遍方式。
诚信是一种社会良知,是社会伦理的基本底线,个人信用体系则是“孵化器”。在许多国家,一个信用状况不佳的公民,在贷款、经商、求学、就业等方面,都会四处碰壁,甚至被社会所“抛弃”。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维持和提升个人的信用等级,其实即是创造和珍爱自身的发展机会,以德行创造未来。反之,如果在经济活动中总是“投机者获利,守信者吃亏”,则整个社会大众中都无法做到言忠信,行笃敬。
当然,信用建立的基本条件是信而有征。倘若一个笃信承诺之人虽有良好口碑,却无实据记录证明,他的个人信用无法发挥实际效用,最终信用层级也会逐渐降低,信用体系也会最终瓦解。因此,个人信用查询还只是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个人信用真正成为社会的“正能量”。
因此,信用体系作为始终如一的制度护航,这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等16项法律几乎涵括了所有信用关系、信用方式和信息交易的全过程,既能够维持个人信用的功效,又有助于提升个人信用的等级,更确保防止个人信用的滥用。有了法治护航,信用就是一盏灯,可以照亮公民个人;有了法治护航,诚信就是一盆火,可以温暖整个社会。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来源:互联网
201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