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见》中,对于创办中小微企业,无法提供房产证的,可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街道、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工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意见》明确规定,在国家取消或免征的基础上,取消省级立项收费2项,下放省级立项收费1项,调整收费方式2项,自主缓征23项。民营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最高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是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一大阻力。《意见》对此有专门规定,通过创新融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上市募集资金,鼓励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和企业私募债,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此外,在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解决企业用地紧张等方面,《意见》也给出多项优惠政策。稿源: 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