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订对“驰名商标”有一个新的规范,“驰名商标”不能够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而且如果“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侵权赔偿额上限是300万。为什么要对“驰名商标”下刀?
汪泽:这次《商标法》修改关于“驰名商标”制度确实有调整,就是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这个应该说是回归了立法的本意。“驰名商标”在社会大众当中的概念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概念可能是两回事。通常理解的是,大家认为这个商标知名度很高,达到了比如说公众熟知的程度,附着了很多良好的信誉,消费者对它产生一种信赖,这时候可能认为它是一种“驰名商标”,市场营销学或者经济领域里是这么谈的。但是《商标法》里面的“驰名商标”实际上是一个保护的制度,就是当特定的案件出现以后,一般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或者说有类似商品的关系上才有保护,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说类似关系很弱的商品上也需要保护。因为某一个商标知名度很高构成驰名程度了,消费者会很熟悉这个商标,他在其他产品上看到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时候,可能会产生混淆,所以法律给驰名商标提供这样的保护。
以后不准再用驰名商标了,对于一些真的很驰名的一些厂商,是不是没有对他们的利益进行更好的保护?
汪泽:这个一方面我觉得需要企业提高市场竞争理念,国外有很多公司的商标也被我们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他们从来不拿驰名商标来做广告。他么的企业理念是我自己好,但是我不能自己说,得让消费者来说,让具有权威性的中介机构来,。我们的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还不是很长,企业对于一些竞争规则的利用还不是很熟悉,总想借助于政府部门或者是法院在相关案件当中对商标知名度的事实的认定来做市场宣传,我觉得主要问题还是在企业。
以后驰名商标是否还有认定的必要?
汪泽: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制度,是一个保护制度,有保护需要的时候,必须要认定。
我国商标的表现方式主要还是以图案居多,但是国外这种表现形式会更多一些,商标对于比如说消费者来说到底有多大的指示作用?
汪泽:我们在说认牌购物的时候,那个牌指的就是品牌,回归到《商标法》上,那个品牌就是一个商标。商标的传播方式可能有很多种,比如说通过眼睛来看,通过记忆或者通过人和人之间的口口相传。比如说你知道海尔,要去买海尔的洗衣机,你可能不关注它的商标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只要在洗衣机上看到海尔这两个字就行了,可能大家更习惯称为品牌或者是牌子。其实,商标说白了就是区分来源的,把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另外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只要这种标志能起到这种作用,那么它就是起到了商标的作用。
商标侵权怎么体现呢?还是像过去那样仿冒?还是在现在新的形式下有一些新的变化了?
胡钢:总体上来说变化不是很大,比如说可能会把某个商标的外形、颜色、图案、或者文字的内容稍加改变,甚至别人商标是四个字,我注册成两个字,两个字的商标凑在一块,拼成一个感觉是商标,就是说它尽可能的让人混淆。不管它怎么千变万化,一定让消费者发生了混淆,这种混淆一定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侵害到商标权利益人或者商标权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一些利益。
《商标法》已经修订过好几次了,这次修订之后《商标法》是不是足够完善?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厂家和一些品牌?
胡钢:这次《商标法》比较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把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从50万一下提到了300万,可能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最高的一次,这个应该说力度非常大,如果落实,对于商标侵权应该能起到足够大的威慑力量。同时这种打击的深入,会使消费者在市场选择、商标方面有一个更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可能使我们的商标范围更大,也许以后嗅觉也可能会成为商标,会是一个慢慢发展的过程。
汪泽:这次《商标法》的修改,是根据我国现实需要的,有的学者把它叫做“主动修改”,从方便当事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大商标安全保护方面做了很多积极的修改。比如说专用权保护方面,除了提高赔偿的上限之外,还规定五年之内如果两次侵犯商标权的可以从重。还有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另外,缩短商标审查的时限,方便申请人和企业及时取得商标。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驰名商标应该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来做出的认定,只对案件处理有效。此外,商标里面有很多抢注的行为,这些方面《商标法》都进行了完善。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