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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简介

    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方面的若干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如如果果确认进口到美国的商品为低价倾销,尤其是掠夺性倾销,并且可以证明这种倾销具有故意损害美国工业、阻止美国工业建立或者抑制和垄断某种商品在美国国内经营的意图,则将依法认定为犯罪,并实施刑事处罚措施。
  1921年美国制定了新反倾销法,1921年反倾销法立法范围更广,规定的内容也更为实用且易于操作。该法废除了关于倾销行为刑事处罚措施的规定,代之以特别倾销税。其后反倾销法被纳入1930年关税法第七章。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的出台,使反倾销法有了较大变化。1979年东京回合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通过反倾销守则后,美国反倾销法才又进行了重大修改。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反倾销法的修订变动也很大。1994年,美国为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又通过《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1997年美国商务部通过了针对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的实施条例,对美国反倾销法再次做了有限有修改。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实体法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款、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美国反倾销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查和司法复查。
  一、美国反倾销案主管机构
  美国反倾销案调查和判定机构有两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一个反倾销案的受理、调查和判定需从这两个部门开始协同进行,但两个机构调查和判定的内容不同,两个机构的判定彼此构成对方做进一步调查和判定的决定因素。另外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还涉及到海关总署、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等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国外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在其六名委员中,如三位或三位以上委员投票认为对美产业损害成立,该判定即为肯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16年的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年,美国国会鉴于该委员会所处理的事物已不限于关税问题,而将其更名为国际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统在征求参议院意见并通过后任命,任期九年。委员会独立预算,总统不得干预。
  2.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
  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涉案产品是否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构成倾销,以及其倾销幅度的调查和裁定,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对损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再就倾销进口的产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商务部在根据其职权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受理美国厂商提出的指控以后,即寄送调查问卷给涉案出口商,并依据问卷回复内容来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做出初步肯定裁定后,派员到出口国或第三国就涉案出口商所填问卷进行实地核查,以作为裁定征收最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商务部在涉案厂商的书面请求下,于征收反倾销税命令公告满一年后,进行年度行政复查。
  3.美国海关(U.S, Customs Service)
  美国海关根据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作出的肯定裁定和征收反倾销税命令,负责征收反倾销税。
  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法院原名为海关法院,设在纽约。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涉案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司法审议的请求。国际贸易法院仅就行政裁决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否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不重新调查有关反倾销事实。
  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旧名为"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由三至五位法官组成审判小组,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
  6.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上诉。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二、调查程序
  1.提出申诉和发起调查
  反倾销指控可由商务部根据其职权主动发起或有美国国内产业有关厂商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美国厂商在正式提出倾销指控时,通常会事先提出一份指控申请书草案供商务部提出修改意见,包括再根据该部意见进行修改后正式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内容包括倾销事实和产业受到损害及两者之间因果联系的证据。
  在收到申诉书20天内,商务部要决定是否就指控发起调查。在决定是否展开反倾销调查之前要首先确定该项指控是否得到国内多数厂商的支持。赞成反倾销厂商的生产产量要占全部有关厂商总产量的一半以上,而且要占美国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如果厂商数目过多,商务部将以抽样方式进行统计,决定是否有足够的产业支持。如果商务部决定展开调查,将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并通知涉案国政府及出口商,同时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
  可以提起申诉的主体资格有: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批发商、在本产业内有代表性的工会或工人团体、主要工业或商业协会、具有独立申请资格的厂商、工会及商业协会的联合组织。
  2. 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商务部展开调查的通知或接到当事人控诉状后45天之内,根据当时所能掌握的最全面的材料来判定是否有合理证据证实本国相关产业受到了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做出初步裁决前,将向美国工商界、进口商发出问卷,并在7-14天内收回问卷作为研究案情依据,同时还要举行一次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可以包括公司代表、专家、原告和被告及其律师、进口商等。如果委员会初步裁定为否定,则终止调查程序。如果其裁定为肯定,则继续进行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初步调查阶段可分为六个阶段:(1)成立调查机构和制定初步调查阶段时间表;(2)问卷调查;(3)调查小组会议和情况通报:(4)小组报告和备忘录:(5)情况通报和投票:(6)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1).调查机构和制定初步调查阶段时间表
  当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合格的申诉书,就会确定一个六人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包括:一名调查员,一名产业分析员,一名经济学家,一名会计师/审计师,一名律师和一名总调查员。小组成员制定初步阶段的工作时间表并准备一份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调查机构通知。该通知是向公众提供关于该项调查的信息和将遵循的时间表。该通知和时间表得到批准是在正常情况下收到申诉书后一两个工作日内。
  (2).问卷调查
  在仔细研讨了申诉书和当时可获的其他信息之后,小组起草问卷,就委员会作出初步决定所需的情况向美国生产商、美国进口商和外国生产商进行询问,对于涉及非常多的企业的案件,调查问卷将送交这些企业中的代表企业,除了这种情况问卷将送交所有的美国生产商。类似的,问卷通常寄给所有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商,特别是从被调查进口该种商品的进口商。如果进口商非常多,可以从中选出一个代表。对于外国生产商发出的问卷只送交给被调查国的该种商品的生产商。美国生产商和进口商的问卷通常在收到申诉书后1到3个工作日内寄出,外国生产商的问卷通过它们企业的律师转递,通常要晚一点。
  美国生产商的问卷通常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问一些有关企业组织结构和活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是否支持或反对该项申诉及其原因。第二部分询问生产能力、产量、存货、商业性装运量、出口装运量、内部消耗、公司转换、雇员、工时、工资支付和采购方面的数据。第三部分是财务数据,包括被调查产品带来的收入损失的数据,财务费用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资产评估,以及涉及进口品对于本和投资影响的问题。第四部分询问售价和其它与价格有关的信息,以及可归因于被调查进口品的收入损失和销售额损失(如果没有包括在申诉书中)。
  美国进口商的问卷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与对美国生产商的问卷相同,第一部分涉及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第二部分询问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数据、商业装运、出口装运、内部消耗、公司转换和进口品库存的数量和价值。第三部分询问被调查进口商品的售价数据和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类似于美国生产商的问卷。
  外国生产商的问卷由三部分组成。前两个部分包括该企业在被调查国和在美国经常状况的一般性问题。第三部分询问企业生产能力、产量、本国市场装运量向美国和其它市场出口量,以及被调查商品库存方面的数据。
  (3).小组成员会议和情况通报
  委员会大约在进入初步调查阶段三周后召开一次公开会议。会议一般有委员会的调查长主持,受命进行该项调查的小组成员也到会,但委员会的委员不参加,在会上给予支持该项申诉的各方和反对该申诉的各方各一个小时(支持方一个小时,反对方一个小时)陈述支持自己立场的法律条文和事实、以及证人证辞,由申诉方开始。不属于以上各方的第三方可在会议前请求提交一份说明自己立场的简短陈述。发言者不必宣誓,但被提醒对其适用18U、S、C §1001关于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的规定,以及在有起诉时此会议记录可用于司法审理。主持会议的官员和小组成员在让人陈述后可以提问,但不允许进行反复盘问和不允许由对立方提问。在双方都完成陈述后,每方分配给10分钟反驳对方的陈述并概括已方的陈述,从申述方开始进行。会议由一名与委员签约的法庭记录员记录,记录副本在下一工作日由记录部门提供。
  鼓励各方在会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会后情况通报,通报材料不超过50页(双倍空行)。第三方也可在同一时间段内提交与调查事项有关的简短情况通报。
  (4).小组报告和备忘录
  小组报告有调查员、产业分析员、会计/审计师和经济学家在总调查员的指导下完成的一个客观的、事实陈述性的文件。它包括了通过调查问卷、公共档案、实地访问、电话访问和其他来源获得的所有统计数据和数据分析及其他信息。它也涉及与调查有关的各种事实,包括各方在会议上或在情况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小组报告并不就委员会最终必须作出的决定做任何建议。
  由总调查员复查和委员会各办公室人员后继复查之后,小组报告在开始调查大约五周后转交给委员会。在一个工作日,首席律师将一份由小组成员律师完成的法律问题备忘录转交给委员会,指出调查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概括正反两方面的观点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由委员会一名或多名委员要求提供的备忘录也由小组在此时递交。
  (5).情报通报和投票
  大约在收到小组报告四个工作日后,委员会召集公开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并投票。这时,委员会委员可以在决定赞同小组报告之前就调查情况向小组成员提任何问题。然后,委员就调查所涉及的国家进行投票。参与决策的委员们多数票意见形成委员会的决定。出现赞同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是算作赞同。在公开情况通报和投票之前,委员会要用一点时间认真研究记录在案的所有文档,包括小组报告和备忘录、会议记录和情况通报。在这段时间内,单个委员也可以就调查事项与小组成员进行私下交流。
  (6).委员会意见和决定
  法律要求委员会在申诉书提交之日后45天内向商务部长提交其初步调查决定,或者一般情况下在公开情况通报和投票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这样,委员会有5个工作日来完成并向商务部提交用来解释其决定?"意见"。同时,小组在这段时间内准备并向商务部提交一份公开的小组报告,其中删除了所有涉及具体公司或机密的信息。委员会的决定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如果该决定是肯定的,那么进行最后阶段调查的同志也将随后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委员会的决定和意见将通过Internet向公众提供电子版本(地址:www.usitc.gov)。一份包括委员会决定、意见和公开的小组包好的出版物有委员会的出版署印刷装订。如果委员会作出否定的决定,或委员会发现进口量是微不足道的,调查过程就此终止。
  4.商务部发出问卷
  美国商务部原则上应对所有已知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问卷调查。但如果涉案者过多,则可采用有效统计方法,或对占出口国涉案产品最大量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进行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商务部是根据控诉状中所列生产商及出口商或通过美国驻出口国的使领馆协助提供名单,选定对美国出口占涉案产品总金额60%以上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问卷调查。
  美国商务部的调查问卷分为五种,一般先给所有已知涉案厂商寄发第一种问卷,回复期限为21天,其他问卷则为37天,必要时出口商生产商可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4天。美国商务部按问卷回复的内容来选定被调查的厂商和确定出口国应有的正常出口价格。如未取得足够的依据,商务部将找一条件类似的第三国作为推算价格的参照。商务部还会依案情的复杂程度对涉案厂商寄发补充问卷,该问卷的回复期限则视离初期裁定或实地核查的时间长短而定,通常为十天。
  未经美国商务部指定填写调查问卷的涉案厂商,也可以主动提出填答调查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以争取接受实地核查并请美方为其单独裁定个别倾销幅度。但美国商务部仍有可能因受调查厂商数目及提交的材料过多而拒绝受理这种申请。
  5.美国商务部初期裁定
  在受理反倾销指控后160天内,美国商务部将对此项反倾销做出初期裁定并将结果在联邦公告上发表,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如果初期裁定为肯定,则同时公布所预估的倾销幅度。肯定的初期裁定公布后或发布展开反倾销调查通知60天后,商务部将发布暂停完税通关命令。进口商如果要办理通关,则需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商务部初期裁定所公布的倾销幅度的现金或债卷作为押金。这项暂停关税完税通关临时措施的实施一般不超过四个月,如果延长,总共也不会超过六个月。如果有关方面对初期裁定的结果有意见,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
  在商务部做出肯定的初期裁定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开始最后的美国产业受损程度调查,商务部也将配合此项调查并提供一切可以搜集到的相关材料。如果商务部初期裁定为否定,则无需发布暂停完税通关命令,但仍将继续进行最终调查程序。如果涉案厂商在商务部初期裁定后提出中止调查请求,商务部将考虑在一定条件下与涉案厂商订立中止调查协议而中止调查。
  6.商务部实地核查
  商务部为进一步验证其初期裁定倾销幅度的准确性,在公布初期裁定后约二个星期内将派员到涉案国,对曾答复问卷的有关厂商进行实地核查,并公布结果。商务部实地核查的内容一般为走访涉案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并查看财务记录、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如果商务部在实地核查后认为厂商在以前的问卷中提供的情况不完整或与事实不符,他们将采用自己实地核查所得数据计算最终倾销幅度,这种情况一般会导致出口厂商被判高额反倾销税。因此提供的资料要前后一致而且要经得起实地核查。虽然有时提供的资料不够完整,但不应影响资料的可信度,同时提供的资料还要合乎要求,否则美方将认为其不可用。
  7.商务部最终倾销裁定
  在初期裁定公布后75天(最长为135天)内,商务部将做出最终裁定,即被调查的产品是否以低于公平价格在美销售。如果最终裁定为否定,则即刻终止调查并撤消初期裁定时所发布的暂停完税通关命令,退还以前进口商预交的押金等。如果最后裁定为肯定,商务部会下令停止通关,所有进口商需缴纳与反倾销税率相等的现金或债卷担保才能放行。同时等候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的通知。
  8.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产业损害的最终裁定
  如果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商务部的初期裁定120天内,或在商务部发布肯定的最终裁定45天内做出美国相关产业是否遭受到重大损害的最终裁定。如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否定但最终裁定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商务部最终肯定裁定后的75天内做出其最终裁定。
  9.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命令
  商务部将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后7日内发布反倾销命令,并通知美国海关对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终裁定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如果最终裁定的倾销税率与初期裁定税率有出入,预交的押金将随之调整。
  三、倾销的裁定
  1.倾销的定义
  美国反倾销法把"倾销"定义为低于公平价格的销售,即在市场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涉案产品在美国的售价或出口价低于其在本国或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因此如果要判定是否存在倾销,就要先确定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和公平价格,并将两者进行比较而得出倾销幅度。如果确定某产品在本国或第三国的售价,即公平价格为110美元,但在美国的售价,即出口价为100美元,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0%。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不受经济规律支配、不能反映商品的实际价值,所以不能作为公平价格进行比较。因此,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幅度的计算均采取"替代国"的方式,即参照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水平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来计算。美国一贯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计算中国的倾销幅度时,并不考虑中国国内的生产成本与价格的实际,而是通常采用印度、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巴西、阿根廷等国的价格来进行比较。
  2.价格的确定
  A.确定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或生产商将其产品直接销售给与其无附属关系的美国买主的价格。在出口商或生产商与美国进口商之间有附属关系或订有补偿协议时,将按照进口商将产品转售给另一家独立的美国买主时的价格再减去进口商转卖成本与利润而推算的出的价格。
  B.推算出口价格
  如果生产商先将产品运给在美有附属关系的公司后再出售给非关系买主,则要采用推算出口价,即从关系公司出售中扣除生产商允许的折扣部分的差额;如果产品直接销售给在美非附属关系买主,而且销售发生在进口之前,虽然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产品直接运给在美非附属关系买主,但是生产商在美的关系公司参与了安装、保修、零件供应、广告以及零售人员训练等,则也要采用推算出口价格;如果生产商与在美非附属关系公司达成寄售合同,产品再由该非关系公司销售给其他非关系公司,虽然销售发生在进口之前,也要采用推算出口价。
  C.确定公平价格
  如何认定涉案产品是否在美低于正常价格销售,确认其在外国的正常售价是关键,这个正常售价即是公平价格。但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以及数量和价格要具有代表性。如果本国市场销售数量不足出口到美国数量的5%或本国市场情形特殊而无法进行比较时,则被认为其不具备代表性而将第三国交易价或以推算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第三国销售价格是指涉案产品出口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以外第三国的价格。但第三国销售价格也要具有代表性;销售数量应超过出口国在美国销售数量的5%,而且第三国市场状况要具有适当的可比性。如本国市场价格或第三国市场价格都不适用时,将以受调查厂商生产成本加上正常交易过程中所放生的管理费用及利润来推算其正常价格。
  3.低于成本销售
  如果美国商务部有合理证据相信出口商以低于成本价格出售其产品,而且这种销售已经持续一年,其数量占销售总量20%以上,销售价格致使在一定合理时间内无法收回所有成本,即被确认为低于成本销售。而这部分销售不属于正常交易范围,不能作为判定其本国或第三国正常售价的标准,美国商务部将另外进行生产成本的调查。如果无高于成本的销售,则将采用推算价格来计算其公平价格。
  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裁定程序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调查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损害威胁及是否延缓了某项产业的建立时,要先对该产业的范围进行定义。一般情况下,产业是指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或产量占该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生产厂商。如果美国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生产商,则视某生产商的产品性质和是否对进口涉案产品有替代作用来决定其是否被定为属于同一产业。当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附属关系,或其本身即为涉案产品进口商时,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不把它列入涉案产品。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的附属关系指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双方直接或间接被第三者所控制;双方联合控制第三方。控制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限制或指挥对方。
  1.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判定
  在进行实质损害判定时,一般考虑的因素有:绝对及相对于国内生产或消费的增减与涉案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减关系;由于涉案产品的进口而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的影响,如进口商品是否使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明显低落;涉案产品对国内产品产业造成的影响,包括与生产销售、市场占有率、利润、生产能力、设备利用率、投资回报率、资金流通、存货、雇员数量、员工工资、增长幅度、资金筹集、投资能力等相关的经济因素;如果数个国家的同一产品不仅彼此间相互竞争,而且与美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发生竞争而被同时提出反倾销控诉,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合并评估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同时也对单个国家的产品进口量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考察。产业损害调查还对各涉案国采用累积评估即在产业损害最后判定前被最终倾销或裁定为肯定的涉案国将被列入累积评估之列。被终止调查的涉案国和经商务部初期倾销裁定为否定的涉案国,将不被列入累积评估之列。
  2.损害威胁的判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判定本国产业是否遭到损害威胁时,要寻找证据证明美国有关产业虽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但因进口产品的倾销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损害威胁,如果不发动反倾销,这种损害将成为事实。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可能造成损害威胁的全部因素,包括考察进口量的增加、进口产品价格影响、存货数量增减等因素。
  3.产业建立受到实质阻碍的判定   这项损害判定的对象为尚未开始生产的产业,或生产状况尚未稳定的新兴产业。但美国厂商要提出已对该新兴产业进行了大量投入的证据作为判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实质阻碍美国产业建立的案件还没有过。
  4.倾销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的判定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要以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倾销事实而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作为主要依据。因此委员会在判定时,要根据足够的事实来证明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包括其他因素而导致的低于公平价值进口的原因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很多国内产业受到来自多种因素独立引起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如美国该产业所遭受的损害并非由于倾销造成,则不用征收反倾销税对其补济,而是考虑采用201保护条款等其他措施进行进口救济。
  5.可忽略的微量进口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其初步裁定时,如发现从某涉案过进口的产品低于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时,则认为可以忽略而终止对它的反倾销调查。但如果从一个国家的进口未达到3%,而从几个国家的进口量总和占美国该产品进口总量7%以上时,则不能被忽略。
  五、终止调查和中止调查协议
  1.终止调查
  A.撤消指控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合乎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商务部可以与涉案出口国、出口商或生产商签订限制数量协议,撤消原指控而终止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如果决定签订此协议,要根据保护公众利益的有关条款,首先征求国内消费者、生产商及其员工的意见。
  B.由于国内产业反映冷淡而终止调查
  如果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大部分生产者一致表示已对是否发布反倾销命令失去兴趣,商务部将终止反倾销调查。
  C.否定裁决
  当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否定最终裁决时,均可终止调查。当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否定的初期裁决时,也可立刻终止调查。
  2.中止调查协议
  中止调查协议应由涉案出口商、生产商或非市场经济政府在商务部公告初期裁决后15天内向商务部提出协议草案,商务部将在30天内向本国提出指控者就协议草案内容进行商议,并同志国内所有有关方面在5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商务部应在初期裁决后60天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协议。终止调查协议的实施期限与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相等,均采用"落日条款"的内容。如协议签订后厂商违反其保证,商务部应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恢复反倾销调查。
  如果商务部认为接受中止调查协议不符合公众利益或总体政策,同时无法有效地对出口商是否履行协议内容进行有效监控,将会拒绝涉案国或厂商提出的终止调查协议的要求。商务部将说明无法接受协议的理由并让出口商就商务部的理由发表意见。
  中止调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涉案出口商几生产商保证自商务部中止调查之日起180天内停止向美国出口,并同意在协议所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增加出口数量或超过商务部规定的数量;保证变动价格使倾销不再发生及美国产业不受损害。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中止协议一般采取限制数量方式处理。
  六、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对于反倾销税采用追朔征收方式。最终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将依据反倾销命令发布满一年后商务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年度行政复审的结果来决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有实质损害时,反倾销命令发布后第一年的行政复查结果要追朔到自美国商务部初期裁决及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之日起。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决为有损害威胁,则该行政复查结果将追朔到最终反倾销税命令发布之日。
  在反倾销命令发布前,美国进口商必须依据商务部初期裁决的倾销浮土提供债卷或现金担保。对于接受反倾销调查的厂商,商务部将分别裁定其反倾销税。对未列入调查的厂商,则按加权平均税率征收。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如果高于根据初期裁定的临时措施而征收的现金或债卷担保,其差额将不再追补。如果最终裁定的税率低于已经缴纳的现金或债卷担保。其差额将予以返还。如果依照最终裁决的倾销税率所缴纳的现金担保高于隔年行政复审判定的倾销税率,其差额加上利息将返还给进口商。如果最终裁定的倾销税率低于已缴纳的现金担保,则将向进口商追收差额及其利息。
  为防止进口商在初期裁定前抢先进口涉案产品而干扰反倾销的救济措施,反倾销申诉人可提出紧急状况并且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此紧急状况被商务部认定,商务部可将初期判定后实施的暂停完税通关命令追朔到初期判定前90天加以实施。美国商务部认定经济状况的条件是:涉案产品在美国或其他地方曾有倾销并造成美国产业实质性损害的纪录;进口商明知或应知出口商在低于公平价值销售而且可能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涉案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口到美国。
  七、行政复审
  1.年度行政复审
  反倾销命令或中止调查协议生效后,美国商务部将自第二年起每年同一月份在联邦公告上刊登行政复审公告。如果在指定期间内无任何当事人提出申请,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继续按照原先反倾销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如果有人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会另行发布展开行政复审的公告。行政复审通常需一年左右时间,海关将按复审判定的新税率对复审期间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进行清算,这个新税率也将作为复查后重新预估反倾销税率的标准。
  2.情况改善后的复查
  反倾销措施实施满两年后,如果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或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改善并认为有必要对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命令或中止调查协议等进行复审,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联邦公告上刊登复查公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复查主要是判定如果撤消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命令,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依此来决定是否撤消反倾销命令或废止中止调查协议。
  3.撤消反倾销命令复审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如果涉案出口商及生产商至少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倾销行为,而且将来也不可能在美国以倾销价格销售其产品,商务部将考虑撤消相关的反倾销命令。但条件是涉案厂商要在过去三年曾进行过行政复复查,同时每年都要有相当数量的涉案产品出口到美国。如未进行行政复查,涉案厂商要在第三年的行政复查月内提出行政复查申请。如果在行政复查完成后再提出撤消反倾销命令复查申请,商务部将不再受理。
  4.新出口商复查
  那些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而且与其他被调查的涉案出口厂商无关系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向美国出口前需向商务部提出新出口商复查申请。商务部将在发布反倾销命令六个月后或实施满一年后进行复查,并在180天内发布初期裁定,初期裁定90天内做出最终裁定,将对此类出口商或生产商实行个别倾销税率。
  八、司法复查
  1.国际贸易法院
  1930年关税法第516A八条(D)款规定,任何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当事人均可在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请求对倾销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复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申请人要在有关裁定公布30天内提出申诉及申诉理由。当事人可以对以下裁定提出司法复查申请: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肯定或否定裁定、依关税法第751条所做的最后行政复查裁定、商务部根据出口商的保证而做出的中止调查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中止调查协议是否已完全消除损害性裁定。
  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国际贸易法院颁发禁止进口物品通关的禁止令。如果国际贸易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有关机关依法判决内容更改。商务部要在判决后10天内将法院判决的通知在联邦公告上发表,并要在指定期限内将依法院判决更改结果报回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布日期后进口的产品将按照法院判决的条件通关,此日期之前进口的产品,则仍按原裁定通关。
  2.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涉案厂商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上诉后二审判决。
  九、日落条款审查
  反倾销命令实施满五年后,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进行"日落条款复查"。商务部将在审查开始后240天内做出最终裁定(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可延长90天)。商务部进行复查时将考察反倾销命令发布后历年实际倾销幅度及反倾销命令发布前后的进口量及其他相关价格、成本、市场、经济因素等,看倾销情况及对产业损害是否继续存在或再度发生,以决定是否终止反倾销命令。如果商务部的复查结果是肯定的,即倾销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复查开始后360天内就如果撤消反倾销命令是否在可预见将来导致对美国产业实质性损害再度发生做出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考察反倾销命令撤消后可能的进口量、价格效果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如商务部最终判定倾销将不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将最终裁定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不会再度发生。如果美国国内当事人对商务部所发布?"落日条款复查"通知90天内无回应时,商务部将自动撤消反倾销命令或废除中止调查协议。
  十、反规避条款
  "规避"是指出口商或生产商为避开反倾销措施而在形式上变换手法但实际上仍在进行性质性同的商业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将产品化整为零,把零部件运到美国或第三国组装;二是改头换面,对原产品的外观、形态加以改变;三是易地重来,放到第三国的子公司生产。为了对付这些规避行为,美国在1988年《综合竞争法》中将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扩展为:一是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即向美国出口零部件,然后在美国组装产品;二是在第三国组装或生产的产品;三是轻微改样的产品;四是后期发展产品。商务部一般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300天内裁定反倾销命令是否遭到规避,并在其后120天内决定是否对来自涉案过的零部件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