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涉及到会展业的有4项。
《决定》的公布在会展业界掀起了不小的讨论,甚至有人恐慌取消展会审批制,会引发会展市场新一轮混乱。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炎对《中国贸易报》记者表示:“长期以来,在中国内地举办的带有“中国”字样的展览项目,需要通过商务部的审批;而出境的展览项目,需经中国贸促会的审批。此次《决定》涉及取消的展览项目并不涉及上述提到的带有‘中国’字样和出境展的业务范畴。”
涉及部分属行业范畴
“行政审批取消,部门监管加强,结果可能更糟。”有业界人士担忧地说。
记者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决定》附件中看到:“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决定》涉及会展业取消审批的项目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关于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关于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审批;工商总局的关于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保护;以及国家林业局的关于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的审批决定。
陈泽炎指出,其中,《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以下简称《条例》)针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的内容,随着上海世博会的闭幕,其保护条例也结束了。
据悉,为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明确指出,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上海世博会申办机构)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陈泽炎强调,该《条例》仅针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特殊标志,至于其他城市举办的园艺博览会不在此《条例》保护范围之内。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2013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