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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5年 破产案件依旧启动难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承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办的“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行。破产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清算师、中央企业与金融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论坛,围绕破产财产、合并破产、企业重整、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藉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立法完善意见。
实施5年  破产案件依旧启动难
      “《企业破产法》实施5年,从总体情况来讲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破产法对于市场秩序的积极调整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按照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资可抵债的企业应该通过清算退出市场、注销登记;资不抵债的企业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正常退出市场。然而,虽然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内企业经营不景气,但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量并未大幅增加。这说明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非常混乱,很多企业都还在自生自灭。
      “现在,破产案件启动难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主要是由于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认识还不全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动力不足,以及现行立法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破产企业程序顺利进行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等因素造成的。”奚晓明分析指出。
        据奚晓明介绍,最近几年,最高法院始终在着力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并将其作为推进《企业破产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工作。2011年10月,最高法院在山西太原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认真指导各级法院受理、审理破产案件。为了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和程序,排除法院适用障碍,最高法院2011年还颁布了《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奚晓明表示,今后最高法院还将对破产法司法解释采取“零售”方式,不再搞统一“批发”,将针对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的具体问题出台针对性强的司法解释。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