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9月12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销售额×3%。
据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费用,在“营改增”之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编辑:谢海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2012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