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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宏观形势,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尽快实现工业经济止跌回升向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确保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工业是我市实体经济的主体,是保持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主战场。今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工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经济增长持续低位运行,仍然存在较大下行压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是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把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作为践行“三思三创”精神,落实“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总基调,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业经济尽快止跌回升向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 万元(含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 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含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 年内免征、第4-5 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现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缓减执行期至2012 年底;给予1-6 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包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规范清减涉企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12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进一步清理规范并从低执行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市县两级减负办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完善涉企收费维权和退出机制,并建立健全全市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严格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1〕485 号)精神,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严肃查处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并在《宁波日报》等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打破各类垄断性及准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为,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同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3 家,切实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市执业或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积极推进事业性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加快企事业、机关单位服务社会化。切实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中介服务制度。市工商局要结合加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建设,会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的联合监管,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工业有效投资
       (六)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深入实施“一个重大项目、一个推进方案、一位市领导联系协调、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落实”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项目有序推进。进一步完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月公示、季点评、年考核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及动态跟踪督查,确保早落地、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对投资额20 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3 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单独考核和表彰;对前期推进快、开工条件好的重大工业项目,市统筹工业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和倾斜,切块指标重点向重大项目数量多、质量好、前期准备充分的地区倾斜。加强重大工业项目用能、用水等要素保障。
       (七)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技改专项。由市财政安排1.3亿元工业技改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成长企业技改专项、“产业链技改”专项、工业设计产业化专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改专项、“低产田改造”专项等重点技改专项补助。对列入市高成长企业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1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 万元;对列入市“产业链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800 万元;对列入市工业设计产业化专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由300 万元提高到500 万元;对列入市“低产田改造”专项的,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比上年环比增长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业促进投资。市本级财政从2012 年起3 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 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加快小微企业特色基地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2012年起,从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安排5%专项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 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对小微型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 年内可奖励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 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鼓励扩大科技创业投资。实施“智团创业”计划,鼓励国内大学生自主创业,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业,支持企业技术人才、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创办实业,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采用项目资助、投融资资助、奖励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培育和扶持起点高、适应性强和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创业示范企业。实施“天使投资”培育计划,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设立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1 亿元,分五年投入,首期启动资金2000 万元,鼓励引导更多有资金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天使投资,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具体培育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挥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
        (十)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会商会审制度和分级协调机制,大力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并联审批、综合验收、多证联办等制度,积极探索行业联合审批,总结完善和推广“模拟审批”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探索项目审批全程代办代理制,以更好地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实施项目招投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措施,推进项目招标模拟审核备案和预招标制度。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性程序和环节,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严格控制新设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
       (十一)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工业用地逐宗跟踪核查机制,加大对企业批而未用土地和各地批而未供土地的依法处置和清理力度,切实加快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部门开展全市工业闲置用地清理专项行动,重点对全市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土地进行核查,实施每季统计并通报。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力度,建立建设用地投入产出考核评价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保障能力。在闲置土地处置时,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过户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给予优惠。

 


201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