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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季飞:中国企业“走出去”要高度重视风险防范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贸促会会长  万季飞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逐渐加快。即便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企业也没有停止“走出去”的步伐。相反,“走出去”的方式和主体愈加多样,规模不断扩大,领域更加广阔。据统计,到2011年年底,中国境外企业已经超过1.8万家,在外人员约120万人,资产总量超过1.5万亿美元。根据联合国贸法会《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流量的5.2%,首次超过日本、英国,居全球第五。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蓬勃发展,不仅有利于帮助企业利用东道国对投资的优惠政策、回避国内市场需求饱和的现状、扩大进出口贸易、获取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国际市场价格的控制力,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源和市场保障,对促进全球经济复苏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充满机遇。但因境外投资属跨国境、多领域、大范围的经营活动,故也具有难度高、风险大、变数多的特点。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进一步加速,中国境外投资合作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加。如果我们防范不力、应对不当,就很容易遭受各种损失、陷入各种困境,甚至影响企业的整体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一段时间以来,中石油、中铝海外并购屡屡受阻,中国商人黄怒波冰岛购地申请被拒。特别是2011年中东北非的政治动荡,更给中国在这些地区的投资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一系列案例表明,“风险防范”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此,去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提出“要积极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中央《“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也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维护我国海外权益,防范各类风险”。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按照性质大体可分为政治风险、商业风险、监管风险、文化风险、员工人身安全风险,按照风险管理的阶段来分,又可分为实体性风险和程序性风险,即争议解决风险。此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一系列失败的案例,都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以上这些风险,而导致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企业层面存在决策失误,企业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缺乏了解和预判,也缺乏对目的国法律体系、社会环境及市场风险的深入了解;在境外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遭遇融资障碍,渠道单一,风险较大;在海外经营的过程中,企业缺乏国际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海外经营过程失控。

        第二,中国目前在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话语权与中国经贸投资大国的国际地位不相称,一些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制订不够合理,导致企业在遇到投资、知识产权等纠纷及所谓的目的国“国家经济安全”考量时,处于先天劣势,加之企业也不善于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相关中介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的服务跟不上,使得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往往处于单兵作战、孤立无援的境地。

        第四,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有关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不足,对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合作监管有待提高,决策问责缺失。                    

        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我认为目前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建立相关法律保障机制

       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不少,但目前与z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阕如,我们应考虑制定《中国对外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境外项目的审批、监管、保险、争议解决等做出规范,保护并促进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要加强为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护,如签署双边、多边以及国际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等,以保障境外资产安全、避免损失。

        二、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监管力度,完善对 “走出去”企业的监管机制。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预防无序和盲目,避免中国企业在海外重复建设、恶性竞争;通过对境外投资合作,特别是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跟踪、测评、激励、问责,进一步加强监督,防范和规避风险;加强指导性的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发布工作,帮助企业优化项目决策;鼓励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充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台,解决境外投资融资难等问题,降低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加强对境外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保险等方式帮助员工妥善应对人身安全风险,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极端危险情况下的人员救助保护机制。

        三、建立“走出去”风险预警、应对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商协会的作用,建立企业“走出去”风险预警机制。特别是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贸促会代表处、中资企业处在海外第一线,离得近、认得人、靠得住,对当地的情况熟悉,完全可以发挥其预警作用,通过与国内有关部门、机构的合作,监测和预测境外投资合作风险,对风险进行分析、报警、预控、处理。

        在争议解决方面,鉴于境外投资合作争议具有国际性,因此要特别注意选择适当的投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发生后,除争议相关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外,主要的解决方式是诉讼与仲裁。选择诉讼要遵守属地管辖的规定,并在法律适用方面受到投资所在地法律的制约,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参与诉讼不够便利。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常见的解决方式,具有便捷省时的优势,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员的选定、不公开审理等方面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符合商业活动注重高效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适宜跨国企业择用。近年来,很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由于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而只能在东道国法院诉讼解决,抑或约定将争议在境外仲裁,结果由于人生地疏、不熟悉当地法律、保护主义等原因而陷于不利的境地,甚至蒙受巨大损失。因此要鼓励和倡导我们的企业将争议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避免境外仲裁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不利影响。

       四、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跨国经营水平

       企业经营水平是“走出去”风险产生的重要内因。要从企业经营管理的源头出发,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科学、理性、冷静地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决策;要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实现国际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组合,充分发挥企业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要懂得中国企业管理与西方企业管理的文化差异,充分尊重东道国传统习俗和当地法律;要加快培育既通晓国际规则又熟悉经营管理、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国际化经营人才,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跨国经营水平。

       五、致力提高中国国际经贸投资话语权

       要拓宽视野、着眼长远,注重加强在WTO和国际商会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工作参与力度,通过长期努力、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订,加强中国在国际经贸投资话语权方面的影响力,展示中国的软实力和巧实力,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走出去”风险与机遇同在。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我们的境外投资合作也应该走上理性的市场化轨道,加强风险研判、管控和应对应当成为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必修课。在此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商协会组织也应提供相应的帮助,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坚决维护中国境外资产和国家经济安全。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201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