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人们对于驰名商标泛滥现状的批评引起广泛关注。一时间,社会各界要求“取消驰名商标认定”之声不绝于耳。
不可否认,在驰名商标“异化现象”较为严峻的当前,对于驰名商标的质疑是顺乎人心的,是一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表现,理应引起有关部门足够重视。然而,“驰名商标认定取消也罢”等类似言论却折射出了人们对于驰名商标制度认识的模糊与误解。
事实上,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首创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成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现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认。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行政与司法的双轨制。无论哪种途径,驰名商标认定均须在个案中取得,即“个案认定”原则。而且,在这些个案中,“具有法律诉求”是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在某个案中,必须通过驰名商标认定方可达成对该注册的保护时,有关部门方须对该商标进行驰名性认定。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某个品牌在市场上拥有了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后,该品牌便不免会因“数大招风”招致一众搭便车者。当该品牌被他人使用在其他类商品或服务上,而可能侵犯该拥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权益时,通过在个案中寻求驰名商标认定往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由此可以看出,“取消驰名商标认定”的言论是不够理性的。
诚然,当下驰名商标存在较为严重的异化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对于当地认定驰名商标企业予以奖励、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产品或服务溢价的砝码与荣誉等等,导致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泛滥,使鱼龙混杂一潭。毋庸置疑,这样的状况亟待规范。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初衷是为了知名品牌的保护,不是可以取消了事的。更重要的是,无论是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还是“取消驰名商标认定”的批评声,大多都是源自人们对知识产权知识的贫乏乃至误读,因此,提高相关知识的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择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