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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笔行业专利侵权奇案揭示

一、前言

    当今世界处于新的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打破了国界促进了全球的经济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快速挺进,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创造人类物质财富和精神的工具与手段。

    所谓知识产权,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目前最基本的内容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权等。这些权利特征是: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一旦“权利”依法产生后,就意味着一项合法垄断行为的生成。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都无权擅自使用。如果擅自使用其后果必定是侵权行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执法机构则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前是宁波市文魁笔业有限公司)一贯重视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自2000年以来,在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积极有效地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较为突出的是产品自主创新与专利授权。公司早在2001年就建立“文魁制笔技术工程中心”,2003年被批准为“镇海海区技术研发重点工程中心”,2007年被认定为“宁波市级工程中心”。该中心集中公司优秀的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新产品设计研发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职能,平均每年开发笔类新产品30余种。为确保自主创新成果不受侵犯,公司注重知识产权申请,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在每年研发成功的新产品中,把自主创新的、顾客欢迎的产品挑选出来列入专利申报项目。从2000年至今,已申请受理和授权的专利达254项,专利数名列全国制笔行业前位。因专利工作成效卓越,公司于2003年12月荣获“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专利产品销售收入也逐年递增,其中2008年专利产品销售额达80002元,占全年销售总值的75%左右。由于新产品研发成果明显并赢得了市场份额,加上较为丰厚的经济效益,招致制笔行业某些单位在产品开发、制作中的抄袭、模仿、造假等不法行为不断发生和升级,给我们公司的企业荣誉、品牌信誉、商业信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n向,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我公司的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等被模仿、剽窃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最为典型的是专利产品A131型圆珠笔被严重仿制的奇案。

二、案例简述。

    宁波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设计的A131圆珠笔于2006年上半年研发试制成功,此产品属于中档次的半金属圆珠笔,其外观造型漂亮大方、式样华丽别致,获得众多消费者的喜爱。产品试销不久即顾客盈门,外销订单成倍增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公司于2006年11月10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11月14日正式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156953.3,证书号709660。此外,公司同时在美国申请此笔的版权保护和设计专利。由于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使美国许多大客户向宁波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订购A131圆珠笔。经不完全统计,公司在2008年中共生产A131圆珠笔2600多万支,创历史新高。

   可是,好景不长,正当此产品生产和销售蒸蒸日上时,某些制笔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就不惜采取侵权手段,大批量仿制专利产品A137圆珠笔。当仿制产品在海关被查受控封存后,侵权者为了逃避惩罚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他们柜不认错并一意孤行地搜罗和拼凑了一大堆“莫须有”的所谓证据,相继于2008年10月、11月二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妄图推翻A131圆珠笔外观专利权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2008年10月受理该案即进行立案审查,通过长达7个月之久的审查过程,2009年5月4日作出审查决定如下:维持专利权有效。

    此案虽以宁波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胜诉,但远未结束。接着,侵权者又接二连三地状告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奇案之谜剖析

    所谓奇案,奇就奇在侵权者不断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被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者已受到应有的惩罚。

    一件十分平常的知识产权案,侵权者为何大动干戈,三番两次状告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而告终呢?令人十分疑惑,也十分费解! 分析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1、利益驱使:这些企业在产品开发、制作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可是因本企业缺少专业设计人才和科技力量,仿制他人专利产品可以走捷径、少走弯路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丰厚报酬;

    2、法律意识淡薄:专利属于知识产权,仿冒专利产品是违法行为,专利侵权构成严重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可是侵权单位的法定代表缺乏法律意识,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3、专利知识欠缺:专利是自主创新的科技结晶,不允许仿制、仿冒、剽窃,一旦专利侵权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销售制造侵权产品的方法和手段,并消除各种影响。但侵权者明知侵权却知错不改,还千方百计罗列所谓证据,抗拒法律审判。此上述二个侵权单位对专利知识一窍不通,拼凑的证据有中国的、美国的、法国的、日本的,没有一条能对得上号,乌合之众怎么能打得赢官司呢 ?

四、结束语

    A131圆珠笔专利侵权一案,虽以宁波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胜诉告终,但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1、此案从2008年10月21日立案审查到2010年6月4日结束历经了近一年半之久,为应对官司,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和顾问律师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A131圆珠笔2008年的销售价为30美分/支(折合人民币2.2元/支),当年销售收入4700万元人民币,在仿制者的冲击下,外销价格大幅减少,到2009年末降为19美分/支(约人民币1.4元/支),而目前众多的仿制者把价格压到1.2元/支人民币,继续抢占外销市场。本公司2010年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3、知识产权侵权的结果:于国于民均为不利,侵权者为了分到一杯残羹,却不顾权利人的利益,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应感到莫大的耻辱。

    虽然我们在经济上吃了亏,但我们赢得了公道和胜机,我们奉劝侵权者:企业的发展和;隆大靠的是科技、人才、管理三部曲,应大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点选择无形资源的竞争,把人才、科技、知识产权等方面摆在自主创新最前面。任何依靠投机取巧、损人利己的做法是不能得逞的,即使一时得逞也是铤而走险,不会长久的。(邱雄成)


20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