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国应诉企业对提出的抗辩理由,美国商务部决定修改对华盒装铅笔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
中国应诉企业提出的抗辩理由为:(1)美国商务部未使用正确的铅笔板换算百分比;(2)美国商务部未正确计算铅笔板的替代价值;(3)美国商务部既计算了铅笔用涂漆的价值,又计算了用于制造涂漆的进口产品的价值;(4)美国商务部不应夸大盒装铅笔塑料外壳的替代价值。
1993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91000。1994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44.66%。2008年1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2009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48%~114.90%。
美国商务部对华盒装铅笔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修正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
原倾销幅度(%) |
修正倾销幅度(%) |
中国第一铅笔公司(China First Pencil Company, Ltd.)(包括其附属的中国第一铅笔方正公司(China First Pencil Fang Zheng Co.,)、上海第一文具有限公司(ShanghaiFirst Writing Instrument Co., Ltd.)、上海长城铅笔有限公司(Shanghai Great Wall Pencil Co., Ltd.) | 26.32 | 10.41 |
上海三星文具厂(Three Star Stationary Co., Ltd.) | 60.91 | 59.62 |
山东荣星进出口有限公司(Shandong Rongxin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 | 11.48 | 11.48 |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Oriental International Holding Shanghai Foreign Trade Co., Ltd.) | 32.9 | 32.21 |
中国普遍(包括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Anhui Import Export Co., Ltd.), 广东省文体用品进出口公司(Guangdong Provincial Stationery and Sporting Goods Import Export Corporation),天津卡斯特木业有限公司(Tianjin Custom Wood Processing Co., Ltd.)) | 114.9 | 114.9 |
中国第一铅笔公司历次抗辩结果:
1997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败诉,单独税率由44.66%提高到53.65%;
2000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败诉,单独税率由8.66%提高到53.65%;
2002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胜诉,单独税率由53.65%降至11.39%;
2005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又拿到0.15%的零关税。
2006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胜诉,单独税率由26.62%降至2.76%。
2007年,中国第一铅笔公司的反倾幅度为2.66%。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09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