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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公告

  桐庐山海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庐海丰制笔厂诉被告桐庐山海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桐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桐庐海丰制笔厂支付货款31287元及违约损失4711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你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来源:浙江法制报


2009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