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中国制笔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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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笔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制笔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rit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缩写CWIA)。是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书写工具及办公器械从事生产、经营、科研、文教与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为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轻工联合会代管。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市。会徽是:以中文的"中"字和英文的"W"字母为基形,象征中国制笔协会,图案以向上腾飞和不断发展为构思。
会风是:团结、诚信、创新、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和贯彻政府对行业的指导意见。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前期调研和方案起草及实施的跟踪反馈,提出行业方针、政策和法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工作和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 实施名牌战略,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参与行检、行评、产品认证和发放生产许可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及企业资质审查等工作;
     (四)、 组织行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组织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轻工专业市场,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自律,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 做好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办好中国制笔信息网站;
     (六)、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业特色区域经济建设,对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组织评估、咨询与监督;
     (七)、 对本行业产品价格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平等竟争,维护企业利益;
     (八)、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九)、 开展技术咨询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服务;
     (十)、 承办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一)、 办好《中国制笔》和《全国制笔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凡依法成立的书写工具和办公器械企业、科研、教育、设计等单位和地方制笔协会,从事行业管理的领导以及关心和支持本行业的专家和有关人员以及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法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代表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本协会的对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不收取会员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制笔文具及与之相关产品的企业、公司(包括合资、侨资、外资),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四)、有志于为发展我国制笔文具产品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技人员、知名人士、专业管理人员、老工人,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和海外华侨,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或被聘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长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得到协会的各种服务及协会的刊物、资料;
      (三)、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四)、有权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按时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无故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研究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视工作需要可聘请正、副名誉会长,名誉副理事长和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经六届一次理事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5年中国制笔协会第六届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本章程于2005年9月13日经民政部核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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