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中国制笔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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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制笔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rit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缩写CW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从事书写工具制造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院所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和贯彻政府对行业的指导意见。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前期调研和方案起草及实施的跟踪反馈,提出行业方针、政策和法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修定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工作及贯彻落实;
(三) 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动会员企业开发新技术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参与行检、行评、产品认证和发放生产许可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及企业资质审查等工作;
(四)组织行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轻工专业市场,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自律,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 根据授权做好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实施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办好内部刊物和网站;
(六)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业特色区域经济建设,对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以及评估、咨询与监督;
(七)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八) 开展技术咨询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服务;
(九) 承办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从事书写工具制造和配套产品的生产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四)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协会发展做有贡献的人员或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得到协会的服务及协会刊物;
(三) 对本协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有权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时向本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
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五) 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的候选或罢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秘书处人、财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0 年 12月 15日经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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