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倾 销 专 题 》
土耳其终裁中国笔倾销
2004-03-29 宁波日报 作者:记者冯春鸣
近日从商务部传来消息,贝发、成路文体、文魁三家宁波制笔龙头企业参加的土耳其圆珠笔和铅笔反倾销案却以中方的败诉而告终。
近日土耳其外贸署公布的圆珠笔和铅笔反倾销案的终裁结果则不是一个好消息:土耳其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圆珠笔和塑料自动铅笔每支征收0.066美元和0.04美元的反倾销税。涉案的宁波贝发集团有关人士透露说,终裁结果的反倾销税率将使出口土耳其的圆珠笔和塑料自动铅笔的价格提高三四倍,竞争力大为削弱,保住土耳其出口市场的难度极大。
但让宁波企业担忧的并不仅此。事实上,宁波笔对土耳其的出口量并不算大,据统计,2002年宁波塑料圆珠笔对土出口233万美元,自动铅笔对土出口120万美元,在出口总额中的比例较小。成路文体一位负责人表示,土耳其外贸政策与欧盟有不少关联性,不排除这起官司的最终结果将引起欧盟连锁反应的可能。而欧盟是宁波笔的主要出口市场,仅贝发集团一家对欧盟的年出口额就有两三千万美元之多。
据悉,目前几家宁波笔出口企业正在寻求通过各种途径推翻土方终裁结果的可能性。
事件回放
(1)2002年9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立案对中国、俄罗斯、波兰和罗马尼亚的滚珠轴承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此案涉及宁波的轴承出口大户———环驰集团公司,该公司每年出口印度700多万美元,印方初裁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为98.97%至262.91%。在商务部、中国机电商会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环驰集团公司花费五六百万元聘请律师,独挑中国企业应诉大梁。
(2)2003年5月22日,土耳其外贸署正式立案,对从中国进口的圆珠笔和塑料自动铅笔的倾销情况进行调查。随后土耳其公布初裁结果,对从中国进口的这两种笔每支征收0.02美元和0.01美元的反倾销税。我市的贝发、成路文体、文魁三家制笔龙头企业积极应诉,并要求土耳其以印度作为反倾销调查替代国,其余23家涉案宁波企业放弃应诉。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
国外反倾销 一浪高一浪
一位中国驻美外交官讲述过这样一个故事:美国一个议员发誓不买中国商品,以此表达保护美国产业的决心。圣诞节到了,他好不容易挑了一件裘皮大衣,送给太太作为礼物。可是回家仔细一看,还是“made in china”。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稳步发展,去年已经成为世界第六大贸易国。今年前10个月,外贸出口总值达2624.99亿美元,同比增长20.6%,继续保持着良好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出口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外反倾销案件所困扰。
据统计,自1979年8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投诉倾销以来,截至2002年6月底,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达478起,涉及到五矿、化工、轻工、纺织、土畜、机械、电子、医保等诸多商品,直接影响出口金额150亿美元以上。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是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
国外日渐增多的反倾销措施,使得中国企业的不少商品出口受阻。例如中国钢化或层压玻璃因被美国、加拿大两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出口受阻。2002年上半年,天津口岸出口钢化或层压玻璃比2001年同期下降41.8%。
平常心对待反倾销
接到反倾销诉状,有的企业手足无措;有的企业义愤填膺:“这是对中国产品的歧视”,却缺乏足够的应对措施。这些做法其实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据有关专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或公平竞争原则。国际贸易不能用倾销、补贴、垄断的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其他成员销售自己的产品。如果发生了倾销,受损害的成员方有权采用征收倾销税的办法,来反对非公平贸易。由于反倾销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进口,又不易招致“报复”,且被认为是世贸组织在其章程中认可的合法武器,因此被各国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最佳办法之一而被频繁采用。
当然,反倾销措施如果超过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使用,就变成了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
事实上,在中国企业屡屡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同时,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不少企业也在面临同样境况。因此,对于反倾销,我们无需害怕,更不必大惊小怪,应该以平常心对待,并通过积极应诉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我国政府也享有以反倾销武器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权利。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受理反倾销案件20余起,有效抑制了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国内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通过反倾销措施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上百亿元人民币。
为何被投诉日益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出口产品已成为外国反倾销的重点对象。据有关专家介绍,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1年底,世界各国发起的反倾销投诉共有1800起,其中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达250起,占总数的13.88%,排在第一位。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中国反倾销应诉专家、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周世俭分析了其中的主要原因。
其一,一个国家的外贸出口的迅速增加往往会导致国外反倾销投诉随之增加。不仅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曾面临这样的局面。
有数据表明,1990年前,当时被称为世界工厂的日本被诉倾销最多,其次是当时经济高速发展的韩国与中国台湾。1993年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这个第一就让给了中国,其次是美国、日本、韩国。以钢材为例,1994年中国开始出口钢材,1996年11月便遭到倾销投诉,案值高达1亿多美元。可以说,遭到倾销投诉多的国家,往往是出口成功的国家。因为一个国家商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常常会影响甚至损害对方的产业。以前各国是靠高关税来保护本国产业,现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降低了关税门槛,为了继续保护国内产业,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等措施。
其二,尽管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根据与一些国家谈判达成的协议,在未来一段较长时期,中国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些国家并不是以中国商品的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因素为参照,这也使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国际法律和政策环境更为复杂。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的运用上,往往采取歧视性政策,滥用反倾销,以与中国产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致于出现用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印度的煤价、恒河的运费来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格的荒谬做法,这也给一些国外企业随意投诉中国企业倾销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三,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此也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较好,市场需求旺盛时,反倾销的举措相对要少一些,因为此时本国产业所受进口产品的冲击不大。而当经济不景气或陷入萧条时,对中国进口商品的投诉往往也会随之增加。目前的一个新趋势是,当一国对中国的某一进口产品提出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往往也会跟进,因为害怕中国产品会转而大量进入他们的市场。
积极应诉方为上策
分析各种因素可以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被诉“反倾销”的高峰期。周世俭认为,这种状况将持续20年左右。
这是因为,加入世贸之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我们可以享受140多个成员的优惠关税待遇,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能力得以加强。而中国目前的外贸是发达国家的贸易额,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结构,出口商品多以价格取胜,因而很容易遭致倾销投诉。只有中国出口产品从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高科技含量产品后,这种状况才可能根本改变。但这无疑需要一个过程。另外,在入世效应的带动下,中国吸收外商投资不断增加。今年1~7月,外商对华实际投资达近300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又带动了出口的增加,针对这些企业的反倾销目前也有上升趋势。
面对不断增加的国外反倾销投诉,有关专家提醒企业,保护自己的惟一途径就是积极应诉。从1982年起,曾经多次组织中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时取得成功的周世俭介绍说,国外有关法律尽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也为我们提供了大量进行抗辩的法律依据。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某一国家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那么涉诉产品可能免征或是少征倾销税,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仅以五矿化工领域为例,从1996年至今,在中国企业应诉并已结案的44起国外反倾销投诉中,中方获得全胜的有15起,另外有13起保住了市场,占已结案总数的70%。
反之,如果对倾销投诉不闻不问,只能被动挨打。周世俭强调,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便可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Best Information Avalible)”进行裁决。而“可获得最佳信息”,往往就是投诉方提供的数据,不实之处甚多,依此做出的裁定,百分之百对我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企业多年培育的出口市场毁于一旦。对于这一点,中国企业不可不察。
目前,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比过去大大增强。但在这方面的工作还需做实做细。应诉反倾销是一件耗时费钱的事情,对此应该怎么看?周世俭副会长和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鹏都对记者表示,根据国际惯例,应诉费用是企业开拓和扩大出口市场的必要开支,中国企业也应将其计入生产成本,而不能将其视为额外负担。
中国产品遭国外倾销投诉递增,也暴露了我国出口存在某些产品竞相压价或在短时间内出口量剧增等问题,需要国内企业在商会的协调下,加强行业自律。此外,应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并及时制定对策。
反倾销需要政府积极介入
南开大学WTO中心执行主任佟家栋日前提出,扭转应诉反倾销的不利局面,不仅仅是相应企业的事,而且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投入。就我国企业申诉和应诉反倾销不力的法律原因来看,发挥政府立法、执法和普法的人力、物力及信息资源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和后盾的诉讼对抗体制,充分发挥政府的资源优势为企业诉讼服务。政府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反倾销基金、反倾销资料数据库,给应诉企业以相应支持。 (俸军)
我国反倾销申诉基本程序介绍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机构
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主要负责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给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六、调查机关的调查
反倾销立案以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应诉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辨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7、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八、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九、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
十、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十一、司法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诉反倾销 应该做什么
一、尽快得知立案消息。
消息来源有:企业自己的海外渠道;律师界;互联网上外国相关官方网站;我驻外商务处;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及相关商会等。
二、积极应诉,顽强抗争。
即使不能取得全胜,也可以努力使征收的反倾销税有一个级差状况,在可忍受的关税限度内继续出口,维系市场份额和长期客户关系。国家指导应诉的相关部门是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贸易局授权五矿化工、轻工工艺、纺织服装、医保、机械电子、食品土畜等六大商会协助企业应诉。
三、快速反应,聘请律师。
注意“三要两不要”:要请懂国际贸易、懂生产流程的律师;要请擅长反倾销诉讼业务并有实战经验的律师;要请在立案前5年内或立案调查时未代理过起诉我国出口产品案件的律师。曾代理过起诉中国案件的律师不要请;进口商的律师最好不要用,以免泄露自己的商业机密,对日后出口不利。准备充分动手早,律师应尽早进入。
四、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商业部人员对会计记录最感兴趣,要求中国企业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以便进行计算。除了核查构成成本的各个环节因素外,还对公司性质及谁是公司的决策者相当感兴趣。因为调查者认为,这些问题也很重要。在国有体制下,厂方需要证明他们的商业决定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其他意志左右。这种调查过程有点类似办案的取证过程。中国企业一定要抓住这种机会,在律师和商会的指点下,配合调查,积极应诉。
五、多角度寻找突破口。
应诉中,利用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从多角度寻找突破口,敢于处理,善于处理,首先力争把倾销幅度压下来,另外还有胜诉的可能。
入 世 之 后 话 倾 销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李 军
今年7月19日,从我司律师处传真来了美国商务部对1999年~2000年反倾销复审的终裁结果。裁定对我司征收11.39%的反倾销税率。这一结果虽对我司有失公充,但在全国已是最低税率,将会对我司的出口产生积极影响。
那么,什么是“倾销”呢?经历了多次反倾销应诉后,我们的员工实在应该清楚地了解倾销与反倾销的来龙去脉。倾销是一种跨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指同一产品在国外市场(进口国)出售的价格低于其正常的价值。
(一)倾销的确定
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确定一项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要求将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产品的所谓“正常价值”作比较。所谓正常价值,在《反倾销守则》以及各国的反倾销立法中都规定可以采用三种方法来确定,即国内的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和结构价格,在我司进行反倾销案子应诉过程中都必须提供产品的结构价格,它包括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及利润而推算出的价格。
(二)工业损害的确定
进口国存在工业损害是对一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工业损害分为三种情形:生产相似产品的工业存在“实质损害”,即:被调查的进口产品数量从绝对数量上看,或者在相对于进口国的生产和消费数量上看是否存在大幅度增长及该进口产品价格同进口国同似产品的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大幅度的降低,或是否大幅度地压低了进口国同似产品的价格或阻止其上张和该产品对进口国同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如何。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素关系
《反倾销守则》第3条第4款规定,必须证明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正在造成成本守则所谓的损害,只有调查机关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的倾销与进口国工业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征收反顷销税。
(四)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由各国主管国示贸易的行政部门负责,一般可分为申诉,立案调查、初裁、终裁、司法审查等阶段。
1、申诉
反倾销程序一般从申诉开始,应以书面提出,且符合一定的要求。
2、立案调查
调查开始后,调查机关应向出口商、生产商发出调查表(也称问题单)反倾销的调查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个月。
3、初裁
如果初裁确认了倾销和损害,就要对指控倾销产品采取要求进口商在清关时交纳保证金,直至作出最终裁决。
4、终裁
终裁是指调查机关作出初裁之后,经过进一步对证据的收集核实而对反倾销案作出的最终裁决,反倾销税率的征收,由海关执行。
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各国各地普遍应用的一种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并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将继续大幅度增加。同时,应充分利用其反倾销法律中对我国非市场经济等歧视性规定而裁定高额反倾销率。因此,企业要积极应诉,规范自身,知己知彼才能争取赢得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上海反倾销和应对反倾销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上海在反倾销和应对反倾销工作中,初步积累了以下经验:一是积极应诉、起诉,据理抗辨,维护企业权益。如宝钢集团在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反倾销起诉一立案,就果断应诉,并快速作出反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所有文件、问卷,为反倾销应诉成功创造了条件。二是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并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如一铅股份在遭遇美国反倾销起诉时,把应诉工作当成是企业生存之本,专门成立了总经理挂帅的应诉领导班子,并由一位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并设立四个专业小组,进一步细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材料,应对核查。三是选择和聘请实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好、从事反倾销业务经验丰富且胜诉率高的律师。这是反倾销起、应诉成功的关键。如高桥丙烯酸厂在诉日本、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酯倾销时,聘请了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于承办律师法律、财务知识丰富,又具有吃苦耐劳、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为起诉成功起到重要作用。
上海市反倾销和应对反倾销的主要做法如下:
1、积极配合国家经贸委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在企业涉及起诉国外产品倾销的案件中,上海市经委积极协助案件调查小组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并明确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2、做好重点产品的产、销、存分析,掌握近期市场特点。以市场总体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为重点,建立市场运行和重点产品的分析制度与网络,对20个重点产品的产、销、存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市场变化,预测发展趋势,形成分析报告,积极准备,逐步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3、加强调研,及时掌握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成效。积极跟踪已裁决案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反倾销应诉及起诉企业的调研,了解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同时,密切关注国外被诉国家和厂商规避反倾销的措施等。
4、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工作联系制度。上海市经委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密切联系,并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还在各集团、有关企业和区县经委明确分管反倾销、反补贴工作的领导和工作部门,指派专人加强联络。
5、积极组织企业加强学习,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培训,提高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印度反倾销频繁 中国企业自我保护迫切
近年来,印度频繁运用反倾销策略,保护了其国内生产商的利益,此举值得中国企业深思。
近些年来,印度一方面依据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通过降低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对进口商品逐步开放了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为保护面临激烈竞争的印度国内产业,正在越来越频繁地动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生产商的利益,而中国出口企业也正在成为印度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方。有资料显示,自1996年以来,印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1年至2002年上半年,新立案30起,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使用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国家。截至2002年第一季度,在印度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中,涉及中国的倾销案为51起,其他国家依次为:欧盟20起、韩国18起、日本17起、美国16起。显然,中国已经成为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在此背景下,如果涉案中国出口企业不选择应诉,并及时提交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和其他抗辩意见,中国出口企业可能会在几个月内丧失其在印度的全部市场。
结合印度实施反倾销及中国应诉情况,有关专家提出建议: 一是要加强出口企业的自律,防止相互削价竞争。中国企业对印度市场的出口现在还缺乏有效的自律措施。出口企业之间为争夺印度市场
常常会削价竞争、自相残杀,这就给了印度调查当局以倾销的口实。2002年,印度政府已决定对中国300种出口印度的“敏感”商品实施严密监控,定期公布监控结果,随时提出预警。可以预见,伴随这一措施的出台,极有可能出现更多地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二是涉案企业要积极应诉。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印度法律规定,如果中国出口企业不及时向印度调查局提供其进行反倾销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调查当局可以根据现有资料进行裁定。所谓现有资料一般是依据申请人即印度国内企业提供的资料,其结果显然将不利于中国出口企业。
三是要与中国驻印度使领馆商参处、进出口商会、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联系。与上述机构保持良好的联系,一方面可以帮助出口企业及时获得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各种信息,以便出口企业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上述机构加强对印度有关国际贸易和反倾销的政策法规的了解,使出口企业在未来的反倾销调查中处于更有利、更主动的地位。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了解或是拒绝了解它,反倾销规则就会成为其他成员制裁中国的手段,中国出口企业只能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一旦中国出口企业了解并掌握了反倾销规则,反倾销规则就会成为中国出口企业抵制不公正贸易行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利武器,中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也将会赢得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
国际反倾销的趋势和特点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受害最严重的国家,出口在全球占4%,而遭反倾销立案数量占比14%,立案总数中被对方采取措施的比例高于全球平均水平8%,涉案金额快速增加,已对我出口工业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最近我们在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的支持下,对有关进出口商会、工业协会和企业进行专门调研,建立了国外反倾销案件数据库,建议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国外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势头。 (一)立案数量呈增长趋势
据WTO统计,1987年--2000年,共有37个国家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3100件。80年代末,全球反倾销立案每年在100起左右,90年代则为250起左右(图1)。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各国的关税水平不断下降,数量限制措施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而反倾销得到WTO协议认可,成为贸易保护最有效的手段。第一,反倾销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借口实行贸易保护;第二,反倾销所要求的利益损害认定更为简单;第三,反倾销可以针对个别国家;第四,反倾销完全是单边行动;第五,反倾销的威胁会使出口国更容易接受自愿出口限制;第六,反倾销限制进口的效果显著且迅速。
(二)发展中国家立案数量增长迅速
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年度立案数在1993年首次超过发达国家,占全球年度案件总数的比重此后一直保持在50%以上。1987年—1994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占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的2/3,而在1995年—2001年上半年,印度、南非、阿根廷和巴西四国占全球立案数的35%,而上述四个发达国家的比重则降至40%。
(三)立案针对的产品集中
在过去15年中,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塑料和橡胶制品、纺织品等5类产品的案件数之和占全部案件数的比重一直稳定在3/4左右。
钢铁、化工、纺织是各国、特别是大国都拥有的产业,在发展中国家是实现工业化的主导产业,某些产品在发达国家则属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的夕阳产业,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矛盾尤为突出。
我国出口产品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点目标
(一)案件数量增加
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我反倾销年均立案7起,90年代增至年均 32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55起的新高(图2)。1995年—2001年上半年,我国遭反倾销立案数列世界第二,占全球总数的14%
(欧盟列第一,占16%),而目前我国在全球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只有4%。
(二)少数发展中大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增加
1995年—2001年,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数从20个增加到 25个,新增5国均为发展中国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少数发展中大国对我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增加。例如,印度在1995年以前对我立案4起,而在最近6年里猛增至48起,成为对我反倾销头号发起国;阿根廷的立案数则从7起增至27起,成为第四大发起国。
(三)案件总数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1995年—2001年上半年,全球对华反倾销共立案229起,其中 157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的比例为69%,比同期世界平均水平高出8个百分点(图3),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采取措施的随意性强。在发达国家发起的对华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58%,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例则为74%,后者比前者高出16个百分点。
(四)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特征
我国遭反倾销立案最多的产品是化工产品、贱金属制品(主要是钢铁),在1995年—2001年的案件数比重分别为23%和25%,与全球的情况类似。
案件数比重明显高于全球水平的有化工产品、杂项制品、鞋帽、运输设备(主要是自行车)、矿产品。案件数比重明显增加的是钢铁、光学和医疗仪器、机电和音像设备、鞋帽。
1995年—2001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均以化工产品、贱金属制品、以及玻璃和陶瓷制品为重点。发达国家的重点还包括运输设备、矿产品,发展中国家则还包括机电和音像设备、纺织品、杂项制品。
(五)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
1992年—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其中,欧盟和美国发起的案件分别占55%和28%。
涉案金额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包括:贱金属制品(18%)、皮革制品(18%)、杂项制品 (17%)、鞋帽(12%)、矿产品(9%)、运输设备(7%)、化工产品(6%)、机电和音像设备(5%),其中,贱金属制品、杂项制品、矿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的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
据几个主要商会的介绍,一般贸易在中国遭反倾销案件总数中占90%以上。2001年我国一般贸易出口约为1120亿美元,当年遭反倾销涉案金额达12.5亿美元,约占一般贸易出口的1%。实际上反倾销对出口的损害还要远远大于涉案金额,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一般为
5年,损害要叠加计算;二是损害还应包括企业被迫承诺的出口数量、最低限价;三是反倾销威胁使潜在出口企业望而却步。照此推算,反倾销已危及我国一般贸易出口的5%—10%。由于一般贸易出口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对我国制造业发展、税收和就业带来的损害就更大了。
中国23年遭受反倾销案500起
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官员日前透露了中国遭受外国反倾销、保障措施的最新数据。从1979年起中国的糖精遭到当时的欧共体立案反倾销,到2002年9月30日,全球共有33个国家发起了对中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共541起,其中反倾销案件500起,保障措施41起。这541起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共涉及中国的出口额达160.5亿美元。
该官员透露,这个数字是根据出口产品在遭到反倾销、保障措施前一年的出口额计算的,但是,中国企业实际遭受的损失远不止这个数字。
第一铅笔称,美国商务部调降对其课征的反倾销税率
[路透上海电]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600612<900905周六刊登公告称,经过公司有效抗辩和律师的努力,近日美国商务部已下修该公司输美铅笔反倾销案税率.
公告称,美商务部重新裁定的结果是,2000年度美国对公司课征的铅笔反倾销单独税率修改为6.32%,较此前裁定的11.39%的税率又下调了5.07%.中国一般企业的倾销税率则为114.9%.
公告指出,这对明年改善公司的出口创汇环境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上周五公司A股收报13.27元人民币,其B股报0.696美元.(完)
【争端解决的标志是什么?】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就是保证每一个争端案件得到积极的解决。能够形成各方都接受且完全符合WTO规则的解决方案当然好,但如若不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标就是:如果发现相关措施的确违背了WTO协议的任一条款,保证该措施的取消。(WTO信息查询中心
叶秋霞)
反倾销态度是关键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是受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损失已累计超过150亿美元。除了把中国看做非市场经济国家等原因外。与国内企业反倾销的态度也直接相关。目前国内企业对反倾销采取的是两种态度,一种是积极应诉,勇于行动;二种是消极对待,无所作为。而且大多数企业采取的是后者。这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不愿花钱,打反倾销官司是件费钱费时的苦差事;二是企业不愿负责任,无论我把官司打赢打输,损失都由我一家企业承担,好处却是同行业的许多企业;三是抱着“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想法,大不了我不要这个市场。结果是,一家企业在某一产品上的败诉,导致国内其他企业将同一产品的市场拱手让人。
石广生:欧盟应尽快消除对中国产品的歧视性限制
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七月一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德经济合作混委会上表示,目前,欧盟仍对中国出口产品施行歧视性市场准入限制措施,这种作法不仅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极大损失,也不利于中欧、中德贸易合作的进一步扩大。中国希望尽快消除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歧视性限制,为中欧、中德贸易创造更好的条件。
石广生还表示,中国将严格依照加入世贸组织所做的承诺,进一步扩大包括证券、对外贸易、交通运输和旅游等领域的对外开放。
他说,中国把德国看作在欧洲最大、最可靠的合作伙伴,中方愿意全面促进两国在各个领域的经贸合作。中德两国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大有可为。
德国经济部长维尔纳·米勒则表示,入世将对中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改善投资环境产生很好的影响。德方希望中国能够进一步改善法制和投资环境,更好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
据悉,去年,中德双边贸易额达到两百三十五点三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百分之十九点五。德国继续成为中国在欧洲最大的贸易伙伴国。
小心!第三国标准也能告你倾销
中国复关/入世关税谈判组组长、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吴家煌提醒中国企业保持头脑清醒。
“到2016年之前,国外市场可以以第三国的成本或价格标准衡量中国产品出口是否构成倾销。所以,这一期间中国企业还要夹着尾巴做人”。
“第三国标准”告你没商量
昨日上午,在由广东省打私办主办、本报协办的“粤港澳经贸发展与反倾销、反补贴、反走私”高层论坛广州首场报告会上,海关总署前关税司司长、中国复关/入世关税谈判组组长、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吴家煌,在提到国外企业诉中国企业倾销时提醒中国企业保持清醒头脑。
吴家煌说,在怎么应对国外企业向中国市场倾销方面,我们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我们学会了该如何做,现在感到头痛的问题是,入世之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号被指倾销大国,这实在令人吃惊。
吴家煌称,中国内地劳动力成本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的1/20,是墨西哥、新加坡、韩国的1/10。在中国入世后的15年当中,如果中国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国外市场怎么认定你是倾销?根据中国公布的入世议定书,这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中国标准,另一个写得比较灵活,不是中国标准。如果人家以第三国劳动力价格为标准告你倾销,那人家是打一个我们输一个。
“政府之手”落下话柄
为什么那么多的世贸成员国要用这么长的时间来压制我们?吴家煌分析认为:
首先,现在政府的手还伸得比较长,还在管企业,还在管价格。天然气、电力、成品油、铁路运价等还是政府定价。比如说,如果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原料是成品油,或者说成品油是生产该产品不可或缺的原料,那么当你的产品出口时,人家一调查你的原料价格是政府定出的,人家可能毫不客气以第三国的标准告你倾销。
其次,中央或地方政府还在帮助国有企业。比如说,在纺织、冶金等传统产业结构调整时,政府可能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如税收返还等。据说,一些世贸成员国对中国政府向有关行业提供的补贴记录在案。按照世贸规则,成员国政府给予国内企业补贴时要向世贸组织如实报告。如果我们对一些同时用于出口的行业或企业提供了补贴,而没有向世贸组织报告,人家一旦抓住了把柄,人家可以此为由告你倾销。
边境贸易“陷阱”不少
再次,边贸公司半税进口的问题。据我所知,在某些省份,一些边贸公司从某些邻国进口产品只征收50%的关税,而从另外一些国家进口同类物品却征收了全额关税。如果中国企业用了半税进口原料所生产的产品再出口到别的国家,让人家给抓住了也可以告你是倾销行为。“不是人家一定要告中国企业倾销,而是我们的体制给了世贸成员国利用世贸规则整治中国产品的机会”。吴家煌总结说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国务院今天发布第32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以及附则等。
根据这部条例,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将依据此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这部条例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条例提出了三大类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条例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9个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适当延长。
面对反倾销不惹事不怕事
中国虽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美国和其他世贸成员仍至少可以在15年内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继续使用特别的非市场经济方法衡量倾销情况。
从一定程度上讲,中国仍然要承受起诉方以对付非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的手段的压力。因此,反倾销摩擦的形势仍然很严峻。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在对付未来的反倾销挑战中,应尽量使企业成为主力军,特别是成为应诉的主角。
企业如何避免遭受反倾销?
企业为避免遭受反倾销,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完善制度。加快所有制改革,改变国外笼统地把中国进出口企业都视为国家控制的、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违背事实的看法。避免外国以国有企业为借口,对中国出口企业实行单一高额反倾销税率。要健全财务制度,仍有企业在生产成本及财务记账制度方面都不严格,有的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账。而这些恰恰都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
其次,积极宣传和普及反倾销法律知识。学习反倾销应诉经验,加速培养一批精通世贸规则的高级专门人才。
再次,在遭到反倾销调查前就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反倾销立案。一是在进口国生产商准备指控时,立即做进口商工作或与进口国反倾销部门交涉,避免立案;二是及时调整出口价格,控制极易造成反倾销指控产品向敏感市场出口的数量。
第四,加强市场调研。要研究产品进口国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了解相关产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加强对进口国市场的调查。反倾销投诉一般与该国经济情况好坏有关,如果经济发展良好,反倾销案发生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即使进行反倾销调查,因为市场需求量大,对该国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就小,倾销裁决成立的可能性也小;反之亦然。
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企业已遭受反倾销时应做的工作包括十项内容。
一、积极应诉。要勇于应对,不要再发生以前的不辩自退的现象。 二、各出口企业之间协调配合。因为反倾销是针对一国的某一产品的指控,并不是仅仅对某一具体厂家产品的指控,需要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企业共同解决。
三、出现进口国立案调查,各企业应及时作出反应。反倾销案件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和特殊性。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积极应诉或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裁决”。这也会造成一个假象:中国企业应诉积极性不大,导致国外其他企业竞相向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企图获得利益,造成恶性循环的连锁反应。
四、律师是胜诉的关键。选聘律师要注意,律师事务所在所在国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知名度,从事反倾销的经验及胜诉率显著,从事反倾销承办律师需具备法律和财务融一身的技能,在中国有办事处并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所在国法律。
五、密切与律师配合。要及时填好进口国反倾销当局的调查表,要积极主动地向律师提供充分的材料和数据,要协助律师力争选出国内销售价格比中国价格低的外国企业作为替代经济或计算生产要素成本的参照者。
六、组织强有力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必须有各方面人才的专门班子。
七、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是反倾销案的核心问题。反倾销法的关键在于确定“公平价格”。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的“替代国”。如进口国反倾销当局确定的公平价格高,则中国商品被判倾销的可能性就大,反之胜诉的可能性就大。 八、积极主动寻求支持。积极主动向进口国反倾销当局提供材料,陈诉我方理由,通过媒体寻求消费者的舆论支持。进口国反倾销当局派官员到中国调查时,应诉企业要做好充分准备。
九、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在反倾销应诉中,我方与进口商是利害相关,损益与共的。所以要与之配合,进口商对原告及进口国的相同产品工业了解多,在是否对进口国相同工业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能发挥很大作用。
十、主动采取庭外解决也是避免败诉的一个办法。在得知进口国有关厂商准备投诉时,如预计我方胜诉无望,可委托进口商主动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做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避免打官司。但不可不加分析只依靠私了来解决问题,那样也会受骗上当。
土耳其对我国塑料自动铅笔和圆珠笔开始反倾销调
据《国际商报》提供我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告:土外贸署于2003年5月22日在官方公报上发表公告,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塑料自动铅笔和塑料圆珠笔(海关编码:9608.40.00.10.00和9608.10.10.10.00)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
土方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中国有关涉案企业寄出了调查问卷和非保密资料,并要求收到问卷的公司应在问卷寄出之日起的37天内答复。其他未收到问卷的涉案企业可在5月22日起的15天内书面申请向土外贸署进口司索取,并应自5月22日起的37天内答复问卷。
根据《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均为涉案企业,同时规定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相关涉案企业对此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调查问卷。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根据上述《规定》具体负责该案的应诉组织工作,涉案企业可及时与该会公平贸易工作部联系。
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起源
倾销自重商主义时代发生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反倾销也已有百年历史,且多次出现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本文考察并分析重商主义时代至两次大战期间倾销、反倾销发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尤其是探寻其中的根本原因,以史喻今。
一、重商主义时代至18世纪中叶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Viner(1923)论及倾销起源时指出:除去官方大量出口补贴引起的倾销外,倾销只是到工业革命带来大规模生产并需要积极寻求更为广阔的市场时才流行起来。重商主义时代的倾销基本上是在出口补贴下出现并存在的。不过,对这一时期倾销的考察,还应注意到当时倾销的发源地欧洲,尤其西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这对理解倾销的历史起因是重要的。
斯密(1974,中译本)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商人和制造业者,赖于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出口量因此增大,贸易差额变得对英国有利。斯密又指出,由于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外国市场上不能像在国内那样拥有独占权,因而提供奖励金推动出口是最好的办法。出口奖励金能使过剩的货物运往外国,同时国内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这正是商人与制造业者的利益所在。出口奖励金就这样往往被滥用来搞许多欺诈行为(斯密,1974,中译本)。
这一时期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为获取利益,有时还自行为出口提供奖励。斯密说:“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很显然,在产量增加下,只有采取价格行为才能做到这一点,而这正是本义上的倾销。
就这一时期出现倾销的直接原因而言,首先是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国内拥有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会组织和商人公会的历史沿袭,也会提供一定程度垄断的可能性;尤其地理大发现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商业公司,凭借从政府获得的种种特权,垄断着对外贸易。其次,当时的倾销得到政府重商主义政策的保护,在国际市场分割状态下,倾销商不必担心倾销品的回流,因而倾销得以实现。
Wares(1977)谈到重商主义时代倾销的目的时,认为在于获得有利的贸易顺差地位,而不是为了垄断。这一判断的前半部分应该说是正确的,后半部分却不尽然。事实上,当时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通过倾销打入并占领许多国家(地区)市场,从西班牙、弗兰德尔、南德意志、意大利等地市场上把当地的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去,形成了英国商品在这些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从有关研究文献看,当时未见反倾销记载。这一方面与各国普遍奉行重商主义,对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高关税有关,另一方面与倾销市场的分布有关。当时,英国等国廉价商品的销售市场主要是这些国家的殖民地,或者如西班牙、葡萄牙等通过殖民掠夺获得大量金银没有实施重商主义的国家,以及贸易比较自由的意大利、南德意志等地。
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1.斯密只论及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奖励金下进行倾销的行为。那么,当时其他国家,例如工场手工业发展也比较迅速的法国、荷兰、弗兰德尔等国家(地区)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是否也进行了倾销?2.重商主义原则要求对外贸易多出口并高价出口,少进口并尽可能低价进口。那么为什么英国要以奖励金支持商人和制造业者低价出口,商人及制造业者也会联合起来自掏腰包低价出口?对于第一个问题,似乎可以做出肯定的回答。除英国外,法国等其他西欧国家在这一时期也实行了重商主义,并同样对出口进行奖励,以便获得更大的市场和有利的贸易地位。因此可以推测,这些国家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也会对外进行倾销。这一推测的另一依据是各国工业间的竞争和贸易公司之间的竞争。从前述英、法、荷等国工场手工业发展的情况可见,当时西欧各国的工业总体上具有很大相似性。法国虽然在丝织业,英国在毛织业,荷兰在造船业居于领先地位,但丝织业、毛织业和造船业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相当发展。例如17世纪虽然英国已是欧洲最大的毛织品生产国,出口也已超过所有竞争对手(豪斯赫尔,1987,中译本),但是荷兰的雷登(Leyden)仍算得上是欧洲毛织业最大的中心(宋则行、樊亢,1994)。此外,像金属制品业、玻璃业、造纸业、制陶业等也都是不少西欧国家的重要手工业。在各国普遍实行进口高关税的情况下,除通过战争为商品找市场外,就需要进行价格竞争,通过奖励金进行倾销。对于商人和制造业者,能有效地排挤竞争对手,占领和扩大市场,其利润损失从政府出口奖励金和国内高价得到补偿,而且从长远看,也将从市场垄断得到补偿。对于国家,则能刺激本国工场手工业发展,获得有利贸易地位,从而达到重商主义政策的目的。其他国家同样如此。当时西欧各国都拥有特许贸易公司,这些公司虽然垄断着本国对外贸易经营权,但在充满竞争的国际市场上,不仅相互之间竞争,而且还要与独立的船商竞争(赫德逊,1995,中译本)。这种竞争也主要是价格竞争。这样,第二个问题可以说也找到了答案。
二、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70年代
这个时期以工业革命兴起而著称于史。英国从18世纪60年代,法国、美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一些国家自19世纪30年代起先后发生工业革命;俄国和日本在19世纪60年代后也开展了工业革命。作为先驱的英国工业在长达几十年时间里一直处于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地位,这一地位直到19世纪后期,随着法、德、美等国工业革命的完成才逐渐削弱。与上述变化相应地,国际倾销与反倾销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即该时期大部分时间里,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
(Wares,1977);直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德等国也开始对外进行倾销。
这一时期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提出的指控基本上都是针对英国。18世纪后期,独立不久的美国就指责英国以出口补贴或由生产者联盟提供的非官方补贴在美国进行倾销,排挤当地的新兴工业和竞争对手。A·汉密尔顿《关于制造业的报告》(1791年)就涉及英国帆蓬布和亚麻布的倾销。英美《根特条约》签订不久,美国又指控英国制造商故意在美国倾销商品,企图摧毁美国在战争中发展起来的工业(Viner,1923)。在欧洲,拿破仑战败,大陆封锁政策破产后,英国以倾销价格将其工业产品抛售到大陆,使法、德等大陆国家的工业遇到极大的困难(豪斯赫尔,1987,中译本)。此外,英国在印度、南美、东亚地区也继续倾销工业品。
这一时期以英国为代表的倾销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上除传统产品外,新兴工业的产品——铁和棉织品等进入倾销行列。例如,拿破仑战争后,英国向法国等大陆国家大量倾销铁,几乎彻底毁灭了法国的铁工厂(奇波拉,1988—1991)。又如19世纪初,英国棉布服装制衣业主指责兰开夏(Lancashire)纺纱业主对外廉价倾销纱线,使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Viner,1923)。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行业在英国是已经采用大规模生产技术,并且在国内市场上已拥有一定垄断地位。
2.由于上述原因,倾销已经作为垄断定价策略出现了。进入19世纪,欧美各国逐步减少公开的直接出口补贴,因此,比起重商主义时代,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愈益反映各国工业的竞争实力,也为具有大规模生产优势和一定垄断地位的厂商或厂商联盟提供垄断定价的机会。垄断定价下的倾销,已不仅仅是为国家争取有利的贸易地位,而是明显带有厂商排挤竞争对手,以便占领或巩固其销售市场的动机。例如,19世纪初,法国毛织业主三次试图用安哥拉羊毛生产毛织品都失败了,因为产品在市场上一出现,英国纺织业主便降价20一25%,使竞争成为不可能(Viner,1923)。这也是典型的“垄断化”倾销,使得后来的生产者无法进行规模生产,形成竞争。
3.这一时期总体上还是自由竞争时期,倾销还不是厂商定价策略的一部分。从当时情况看,英国厂商由于工业革命的先行优势,尚未遇到其他国家厂商的有力挑战;规模生产优势和价格优势能够支持英国厂商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无须求助更低的出口价格(Viner,1923),倾销还没有成为国际竞争所需依赖的重要手段。事实上,随着英国19世纪中叶实行自由贸易,以及欧美其他国家制造业的大规模发展,国际上对英国倾销的指责相对减少,转而指向美、德等后起工业国的厂商。
三、19世纪70年代至一次大战
这一时期不仅是工业化发展史上第二个高潮时期,也是资本主义历史上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的时期,同时还是国际贸易史上保护主义盛行的时期。它们交织在一起,推动形成了空前的倾销与反倾销矛盾发展的第一个高峰。
工业生产的迅猛扩张和不平衡发展、垄断组织的普遍出现和存在、盛行于工业国家之间的高关税保护,以及对产品销售市场的争夺,历史地为国际倾销的盛行创造了条件。倾销在这一时期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倾销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贸易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本国的反倾销法。不久以后,国际联盟也专门就倾销问题寻求解决办法,为后来关贸总协定提供了前车之鉴。同时,倾销问题也日益受到学者们的注意,他们针对这一时期的倾销问题开始了比较专门和系统的研究,Viner即是其中的一个代表。这一时期的倾销具有下述的特点。
1.进行倾销的国家显著增多。以往历史时期,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到了这一时期,卷入倾销的国家骤然增多。受到倾销指责的国家,除英国外,还几乎包括当时所有进入工业化的国家,例如德国、比利时、法国、奥地利、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美国、加拿大以及日本等等。其中,尤以美国和德国受到的指责最多。
德国统一后,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不仅在钢铁、煤炭、机械等行业逐渐取得优势地位或大大缩小与英国等国的差距,而且在化学(特别是有机化学)、电力、电气、汽车等新兴工业迅速确立起自己的优势。这一时期德国工业生产能力过度扩张,很多产品需要通过大量出口来保持充分开工。当时的德国仍由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联盟统治,封建残余严重,国内市场的进一步统一和扩大受到阻碍;同时又缺少英、法等国拥有的海外有利的销售市场,争夺海外销售市场对于德国显得特别迫切,而在海外市场上德国又必须面对并克服英、法等国以及同时兴起的美国等国的竞争。因此,倾销便成为德国具有一定必然性的选择。德国的倾销不仅剧烈,而且倾销涉及的商品范围也比其他国家都大(Viner,1923)。
美国虽然成为头号工业强国,但由于国内市场比其他国家更大,这一时期工业的发展还是以国内市场为主,对外贸易的依存度相对较小。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整个欧洲的平均水平由1870—1880年的11.7%提高到1913年的14.0%;美国的这一比例,1869—1873年为6.2%,1912—1916年为7.6%(宋则行、樊亢,1994)。不过,美国这一时期发展迅速的钢铁、机器制造、石油及石化等行业,其产品也需要寻找国际市场。而在国外市场上,美国产品面临英、德等国的竞争,也需要进行倾销。
这一时期对英国倾销的指责相形见少了。其原因在于:美、德逐渐成为倾销大户;英国工业竞争力虽然相对下降,但它凭借原有的工业基础、航运能力、廉价原料和初级产品来源,以及有利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尚能以比正常低的价格对外出口;同后起的美、德等国相比,英国工业的垄断程度也比较低。尽管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英国国内已经出现要求转向“公平贸易”的保护主义呼声,但当时仍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当然,英国厂商的倾销也并没有停止。
2.倾销产品的范围明显扩大,同类产品的倾销国显著增多。以往时期,英国等受到指责的倾销产品主要有棉纱、棉麻毛织品、钢铁、五金器具等。这一时期,倾销产品几乎涉及当时各个工业部门。按国家排列:德国的钢铁(预制品、成品—下同)、化学品(碱、酸、染料、苯胺油)、煤、焦炭、五金制品(钉、刃具)等等;比利时的钢铁、煤、水泥、平板玻璃、罐装蔬菜、陶器等;法国的钢铁、棉麻丝织品、棉纱、煤、五金制品、玻璃制品等;奥地利的金属钉、陶瓷、钢铁、棉织品、石油品等;俄国的钢铁、石油品;西班牙、意大利的棉纺织品;加拿大的钢铁(铁轨等)、皮革、木材、面粉等;日本的棉纱、棉织品;英国除前面提到的产品外,还涉及纺织机械等机器和盐、碱等;美国的钢铁、五金制品、棉制品、重化产品(石油提炼品),以及一些特色制成品,甚至包括得到专利和商标保护的产品如缝纫机、剃刀、打字机、手表、自来水笔等。以上还仅是有记录的情况(Viner,1923)。
从上述也可以看到:(1)一些重要部门(钢铁、煤炭、纺织、五金等)产品几乎成为各国共同倾销的产品。这既反映这些国家的工业化道路大致相同,也反映这些部门生产的竞争优势在发生转移。(2)上述产品分布反映了各国工业独特的竞争优势(如德国的化学品;美国的重化产品;英国、美国的机器),以及各国的资源禀赋(如美、俄等国的石油品;加拿大的资源品)。这也说明,倾销品通常是出口国(厂商)具有某方面竞争优势的产品,通过倾销可以利用国际市场来发展或强化其竞争优势。(3)各国不同的产品层次也反映了它们的工业化进程(相对落后的日本、西班牙、意大利以纺织品等为主,加拿大以初级产品为主;而美、德、英等国以更高等级部门的产品为主)。
3.倾销已成为垄断厂商定价策略的组成部分。应该指出,当时垄断组织对外倾销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凭借高关税壁垒的保护,竭力维持国内高价,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另一方面通过“额外”产量的对外倾销来保持充分开工,并尽可能地占领海外市场。为了维护国内高价,垄断组织强制性地把本行业的厂商尽量纳为成员,并对其销量和价格进行控制。这种做法在德国尤其盛行。在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卡特尔控制了成员厂商的出口权,不论出口与否,所有成员厂商都必须接受同样的国内价格,剩余产量要求出口。在垄断程度较低的行业,虽然出口权一般还由成员厂商掌握,但当需要出口的产品数量显然超过按国内价格所能出口的数量时,卡特尔就会向他们施加压力,强制成员厂商出口其产量的一定比例,或对其国内销量设限;当协议发生困难时,卡特尔就会把出口权从私人厂商那里转移到卡特尔支持的中心出口机构。为了平衡利益,卡特尔还往往建立起出口补贴制度,按成员厂商占本行业的出口比例予以补贴,补贴的基金由卡特尔向所有成员按其生产能力或正常产量在行业产量中所占比例收取。为使补贴制度能够适应国内国外价格的变动,卡特尔一般预先确定补贴数额,足以使出口达到期望的规模。总之,卡特尔提供了这样的机制:通过对成员厂商销量和价格的控制,维护国内高价,支持出口倾销,同时把出口倾销的利益和负担均摊给成员厂商(Viner,1923)。其他国家的垄断组织在具体做法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与德国相似。
美国的情况相对比较特殊。这一时期初期,美国的垄断组织(托拉斯等)曾一度以通过理事会控制所属成员公司股票的办法垄断对外贸易,也进行了倾销。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宣布以上述形式组织起来的托拉斯为非法,强制解散了美孚石油、纽约制糖等当时最大的一些托拉斯。于是各托拉斯组织纷纷改组为控股公司,以持股形式控制许多股份公司。这仅是从形式上顺从了反托拉斯法的规定,并没有性质上的改变。倾销发生在美国大多数重要的制造业,尤其是大宗产品的制造业中,涉及数百种产品,在美国对外贸易中占有很大比重。持续倾销者通常都是控制全美总产量很大份额,因而能够控制国内市场的康采恩公司,例如美国钢铁公司、标准石油公司、联合收割机公司等。美国工业委员会1900—1901年就出口价格对2000个康采恩进行调查,其中416个做了回答,75个承认出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对此,Viner(1923)推测认为,未做回答的康采恩有许多进行了倾销;进行倾销的康采恩中,回答的少于不回答的,大多数高度垄断的康采恩没有做出回答;即使那些回答说未进行倾销的,也只是表面上的否认。
各国垄断组织,尤其中间产品垄断组织的对外倾销,由于损害了利用其产品生产制成品的相关行业厂商的利益,而受到后者的强烈反对。这种情况典型地发生在钢铁、煤炭、纺织等行业中。例如,棉纺业对外倾销棉纱会受到棉织业厂商的指责,认为这使得它们在与外国同行业厂商竞争中处于不利的成本地位。同样理由,钢业、铁业对生铁的倾销,钢铁业、纺织业等对煤、焦炭的倾销,钢具业,机器制造业、农机和汽车制造业、造船业等对钢铁的倾销,制钉业对金属丝的倾销等发出了指责。因而,受到指责的垄断组织为减轻所受压力或避免受到政府干预,往往会按从加工到出口各个环节向下游行业的垄断组织提供一定的价格折扣或补贴。例如在德国,1902年由煤、焦炭、生铁、钢材等卡特尔建立了一个出口补贴清算处,检查下游行业加工和出口的证据,并以此向后者提供补贴。这也是垄断资本内部生产关系的一种调节。
4.掠夺性倾销仍然发生。这一时期受到掠夺性倾销指责的主要是德国,针对美国的也不少。德国垄断组织在出口中大幅削价以挤垮竞争者,使之在价格、市场方面纳入其支配的范围。尤其是德国相对于其他国家占有显著优势的化学工业,德国在美国等国市场上进行苯胺油、草酸、水杨酸、染料等化学品的掠夺性倾销,目的在于挤垮处于劣势地位的当地同业竞争者,以建立世界性垄断(Viner,1923)。这是可信的。当时德国的化学工业在世界上处于首屈一指的优势地位。以化学染料为例,一前德国占世界产量的3/4,并且通过技术专利等手段还控制着其他国家染料生产的一半,对另一半的生产也能施加影响。形成对照的是,当时美国染料工业不发达,本国生产的染料仅能满足其需求的l/10,并且还依赖于德国的中间产品(Wares,1977)。德国垄断者在这种优势下进行掠夺倾销,令人想到前一时期英国也曾掠夺性地倾销钢铁、纺织品,挤垮竞争对手。
5.在许多国家,倾销得到了国家的鼓励,至少得到了默许。国家的鼓励,除了以高关税壁垒保护垄断组织的国内市场外,还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经过60年代自由贸易运动以及有关的国际协议制约下,官方出口补贴已大为减少,并且更多地采取了隐蔽的、间接的形式,其主要方式是在出口退税中,退税额大于进口时所征的税额,或在出口退税中给予各种变通方便(Viner,1923);第二,倾销受到官方或半官方的公开赞许。例如1880年,美国国务卿Evarts就建议棉制品厂商通过出口倾销以在国外市场建立贸易联系(Viner,1923)。又如,1902年德国国会指定了一个委员会,就卡特尔管理以及倾销对本国工业可能造成的损害问题进行调查,但该委员会最后建议不对卡特尔进行干预,因为它们的出口倾销证明对德国是有利的(Viner,1923)。再如,1906年美国共和党政府在制造业存在大规模持续倾销的情况下,公开宣称:如果增加出口从而能扩大生产、增加就业、提高工资,对于每个制造业者是光荣的。美国政府偶然也反对本国康采恩倾销,但所反对的是国内高价而不是出口低价(Viner,1923)。
再来看这一时期反倾销方面的情况。由前述可见,这一时期各主要工业国家的垄断组织普遍进行持续倾销,并且彼此为主要的倾销市场。不过,却未见有它们彼此间专门的反倾销行动的记录,至少这一时期还没有一个主要工业国家进行反倾销立法。这里的原因,可能首先在于:除英国外,工业革命在欧美几乎同时兴起,它们的工业化进程处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彼此间吸收工业品的能力也基本上同步提高;同时,它们既拥有各自的优势生产部门,也还存在较明显的劣势部门,而这些部门对于国民经济和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来说又属于基本部门,其产品往往是基本的投入品或消费品,它们在这些产品上彼此互有需求,单方面的行动可能导致对等报复,本国生产或消费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其次,当时各国的关税水平都已很高,而且多次竞相上浮,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机动地运用从价税、从量税或附加税,事实上也起到了征收反倾销税的作用。
形成对照的是这些工业国家的附属国的反应。主要工业国家在相互争夺对方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其他国际市场,包括各自殖民地或附属国市场上展开激烈争夺。例如美、英、德在拉美,美、英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德、英、法在非洲、中欧和东欧,美、英、日在中国、印度、东南亚等市场的争夺。这些附属国仍然是工业国的原料和初级产品供应来源,同时也已开始发展自己独立的经济。工业国的倾销显然有损它们独立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因而正是这些国家率先针对进口倾销做出反应。这些附属国的反倾销行动也可能是由于受到宗主国某种程度的怂恿。1914年以前,世界上通过了反倾销立法的只有四个国家,即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它们当时都是英国的附属国,即所谓的“自治领”。其中,加、澳、新三国的立法主要针对美国的倾销,南非主要针对德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工业国的倾销,涉及的产品主要有棉纺织品、机器和钢铁等。上述四国这些产品的本地生产当时并不能满足需要。这一方面反映了美、德等国垄断组织倾销范围之大;另一方面,如考虑英国对这四个国家的宗主国地位,也反映了英国与新兴的美、德之间对国际市场的争夺与反争夺。
四、两次大战之间时期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21年间,世界经济尤其是主要资本主义工业国家经济的发展历尽波折。继一战结束初期的经济混乱后,先后发生了1920—1921年、1929—1933年以及1937—1938年三次世界性经济危机。除20年代两次危机之间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期外,这一时期危机和萧条年份居多,市场争夺更为激烈,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也日久弥坚。
一战刚结束时,各资本主义国家着手放宽战时实行的对外贸易限制。但1920—1921年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国际贸易的下降,使各国又恢复或保持了贸易限制。这一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各国争相提高关税。1921年英国实行《保护工业法》,对一些重要工业制成品(光学器械、各种化学品等)规定高额进口关税;其他欧洲国家以及印度、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提高进口税率。1922年美国实行“竞争性关税”,农产品和原料平均税率达38.10%,其他商品为31.02%。30年代的危机与萧条再次导致关税战升级。1930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法令,提高了890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使上述两大类产品的平均税率分别升至48.92%和34.3%。这一行动立即受到其他国家抗议,共有45个国家先后提高了关税,对美国进行报复;而美国在1931年底到1932年初,又先后颁布法令,对一些进口商品征收10—100%的关税。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也终于放弃了自由贸易原则,从1931年起,在放弃金本位制的同时,转而推行全面的高关税保护政策。1930年,英国83%的进口商品仍然免税,缴税商品仅为17%;但到1934年,后一个比例达到75%(宋则行、樊亢,1994)。第二,除关税外,对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也开始普遍流行,限制措施包括进口配额制、许可证制;禁止一些商品的进出口,以及外汇限制等等。自动出口限制(VERs)、有秩序销售(OMAs)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
在上述背景下,倾销与反倾销斗争仍然激烈存在。但与前一时期相比,又有不同的特点,并且20年代和30年代也有所不同。就倾销方面来看,这一时期的形式和性质比前一时期更为多样化。战后初期以及20年代,仍然以卡特尔倾销为主。例如英国托拉斯委员会191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英国许多“生产者同盟”亦即卡特尔代表达成一项总体协议,相互维护利益,使各业卡特尔足以强大,从而控制和维持国内价格,同时即使有亏损也要通过低价出口来扩大产量(Viner,1923)。当时卡特尔的倾销也带有更为明显的掠夺色彩。再如英国,碱业同盟还在战时就同南美进口商签约,共同独占和控制苛性苏打的贸易业务,以便一旦战时禁令取消,就能把美国公司从南美市场赶出去;英国的漆布辛迪加、亚麻油毡辛迪加在战后初期也在土耳其大量倾销,为的是把比利时和法国的商人排挤出土耳其市场。又如日本,这时期成为主要倾销国之一,其商品到处廉价倾销,猛烈冲击了世界市场。尤其是纺织品,由于工资成本很低,是日本当时具有很强竞争力的行业,日本纺织业对美国、印度(英国最重要的纺织品出口市场)、中国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大规模倾销,排挤美、英以及当地的竞争对手。战后初期,由于战争期间成长起来的生产能力未及时调整,积压剩余货物,也由于消费能力还比较低下,因而美国以及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倾销的相当一部分是积压下来的商品。
20年代末和30年代,由于危机频繁发生,萧条持续存在,倾销也更为频繁地发生,其表现形式也有新的变化。除上述20年代的倾销情形继续存在外,还表现在:1.比起前一时期,私人厂商或卡特尔的对外出口得到了国家更为积极的支持,采取的措施有国家担保信贷、直接提供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给予直接的出口补贴,以及向出口商提供国内税收方面的优惠等等。国家的这些鼓励措施助长了卡特尔对外倾销。例如德国,在政府补助下,1930年外销的煤炭比国内价格低30%;向荷兰倾销的水泥价格只及国内的
1/3;1931年,政府又给外销的稞麦每50公斤补助4马克,支持了倾销(宋则行、樊亢,1994)。国家对卡特尔倾销的支持,还表现在对本国出口倾销的管理。例如1934年3月,日本政府修订《出口商会法》,加强对倾销的管理,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出口商之间的竞争性倾销。
2.30年代,主要工业国家,尤其以英、法等老牌殖民国家为首,同各自的殖民地、附属国组成货币和贸易集团,从后者那里继续获取廉价的原料和初级产品,同时也使其成为自己商品销售(包括倾销)的市场。在这种集团化过程中,德国的做法又颇具“特色”。作为战败国,德国当时已失去了本来就不多的殖民地。为满足对原料、初级产品的需求,同时又因缺少外汇,德国利用日益增强的实力地位(30年代初,德国工业和对外贸易在资本主义世界重又回升到第三位,30年代后期,又仅次于美国,重居第二位)以及传统的市场联系,从1937年起先后与中东欧、中东和南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易货贸易协定,实行“划拨清算制度”,即非现金结算制度,获取这些国家的战略原料(石油、有色金属、铝土、木材等等)以及农产品,同时也借机大规模倾销工业品,以低于国内价格进行结算,换取所需商品。
3.货币信用危机发生后,各国货币纷纷贬值。私人厂商或卡特尔在国家支持下,利用本国货币贬值机会,进行倾销(亦即外汇倾销)。日本是这方面的典型。以棉织品为例,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日本棉织品出口额仅及英国的33%,1930年增为65%,1933年超过英国跃居世界首位,1935年竟超过英国40%(宋则行、樊亢,1994)。这里除了日本因工资低廉具有竞争力外,利用日元大幅度贬值扩张出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从上述可见,两次大战之间,倾销作为私人厂商或卡特尔出口定价战略组成部分的意义不那么显著了。主要原因是这一时期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紊乱所致。即便如此,各国倾销的仍然以其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为主。
再来看反倾销方面的情况。如前所述,这一时期各工业国家极力扩张本国的出口(倾销),同时又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或对别国的倾销进行报复。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之一的反倾销措施也起了重要作用。反倾销行为既有来自卡特尔层次,也有来自国家层次(亦即本义上的反倾销措施)。前者往往表现为卡特尔针对外国倾销采取报复性行动。例如战后初期,英国金属业同盟建立了“斗争基金”(fighting
fund)对比利时在英国的倾销进行报复性倾销。国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这一时期比较集中地发生在战后初期和20年代。主要原因可能在于:(1)关税战的剧烈升级发生在20年代后期和30年代;(2)前述各种非关税限制措施也基本上都是1929年危机爆发后开始启用的,这样(1)和(2)已经相当有效地抑制了进口倾销;(3)经济的紊乱使得各国无法也无暇对外国倾销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裁决。
一战前还只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进行了反倾销立法。战后初期特别是1920—1921年危机爆发后,为了抵制外国为出清积压商品或垄断市场进行的商品倾销,仅1920—1922年,又有10多个国家先后出台了反倾销法,其中包括美国和传统实行自由贸易的英国。
这一时期英、美等国之所以进行反倾销立法,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本国战时成长起来的工业部门。在英国,战争使得汽车、电气、有色金属和化学等新兴工业部门暂时逃脱了德国的竞争,得到了发展;战后,这些工业又从战败的德国剥夺获得了大量特许专利。尽管如此,英国仍然惧怕德国的竞争。反倾销立法便像颗定心丸,以此保护上述新兴工业。类似情况也发生在美国。战前,美国面临的进口竞争主要来自欧洲国家。战争期间,由于欧洲竞争的中断,美国原先缺乏竞争力的一些制造业得到了发展。战后初期,美国十分担心欧洲国家恢复对美倾销,重新占领美国市场,摧毁这些工业。美国尤其担心德国的倾销,因为战时成长起来的药品、光学玻璃、刃具、精密手术器械,特别是
(有机)化学等正是德国的优势行业(产品)。即使战后,美国这些行业相对于德国仍然无竞争优势可言。以在工业和军事上有重要用途的化学染料为例,战前德国几乎控制或能够影响全世界的生产,美国自己生产的仅能满足需求的10%,其余基本上依赖于德国。美国染料业在战时终于成长起来,战争结束时生产能力已能基本满足和平时期的需要。尽管如此,美国染料业依然担心德国卷土重来,无法与之竞争。因此,1921年,美国先是推出了《1921年化学品控制法》,又于当年首次通过反倾销法。染料业对美国反倾销法的制定起了很大的作用(Wares,1977)。上述英、美保护的行业到二次大战爆发时,都已成长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并在这两个国家工业体系中占有比较重要地位的行业。例如,英国1926年合并成立的帝国化学工业公司,已是当时世界最大的几家化工企业之一(夏炎德,1991)。这也说明,反倾销措施虽然具有反竞争效应,但对于保护一国相对劣势行业,使之免受外国优势厂商的倾销损害,无疑是一种有力的手段。
五、结束语
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有着一条明显的发生、发展轨迹:从倾销国来看,倾销随工业化的先后由最初少数先行国家逐渐扩展到更多国家;从倾销商品来看,某种产品起初只是少数国家的厂商倾销,但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厂商参与进来,而且某些产品起初由工业先行国倾销,但逐渐转向以后行国家为主。这一轨迹与二战以来倾销、反倾销的演变也十分吻合。垄断、关税壁垒、国家的出口鼓励和进口限制政策对倾销的发生、发展,乃至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更一般地说来,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产品销售市场竞争随工业化的普及而日趋激烈,并且与优势生产有着“天然”的联系。反倾销也仅是一种抵制性保护措施。如此看来,倾销与反倾销继续成为今后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应是毫不令人奇怪的。
中国入世首宗反倾销案在加裁决
我国加入WTO后第一宗外国对我提起的反倾销案,8月1日凌晨3时从加拿大传来了裁决结果——深圳被起诉的两家公司胜诉。加拿大联邦税务总署,确定给予这两家企业以市场经济模式运作,对其出口产品所征收的加权平均税率确定为零。
此次出口加拿大挡风玻璃反倾销案,始于2001年12月18日加拿大PPG公司向加拿大海关总署提出对我国出口挡风玻璃反倾销指控。涉及此案的中国企业有4家。除深圳的奔迅汽车玻璃、信义汽车玻璃外,还有东莞的港湾玻璃、福建的福耀玻璃,深圳两家企业出口量占该行业的90%以上。立 案结果为:奔迅、信义、港湾的加权平均税率为零,福耀为24.09%。
据深圳有关方面人士介绍,此案是我国加入WTO后,第一宗外国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案、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高科技产品提起的第一宗反倾销案、第一宗北美国家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政府部门第一次配合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中国加入WTO第一宗反倾销胜诉案。这次胜诉将影响其它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政策,对保护我国出口市场意义重大。
在这件应诉案件中,国家外经贸部、广东省经贸厅、深圳市政府及市外经贸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涉案企业密切配合,从多个角度向加拿大证明了我国具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具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导向。
这次胜诉的经验说明,只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WTO规则办事,就不怕对方起诉。我国企业遇到类似问题要敢于应诉,应诉就有可能赢,不应诉就只有输。其他企业应该像本案中的企业一样,增强保护全行业利益的责任感,增强反倾销应诉的主动性和应诉能力。
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指控。专家指出,主要是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价格方面颇具竞争力,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压力。出于贸易保护主义原因,外方对我提出反倾销指控。此外,就是一些国家仍歧视性地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成功与不足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各国妥协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反映了各缔约国相互间的制约关系,也无排斥各缔约国内有关法律的适用之效。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制定是成功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表现如下:第一、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基本衔接。即在形式上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开,单独立法;在内容上,移植了《反倾销协议》的部分条款,借鉴了欧共体反倾销条例的某些规定。第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反倾销规定。我国《反倾销条例》不仅在一些重要概念、定义上引入了《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更注意在一些重要概念的运用与规定的表述上,较好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注意维护我国内产业的利益。
重视累积评估。在农业、信息技术产业、服务贸易业等,可能对我国进行倾销并造成实质损害及实质损害威胁的,绝不会仅仅是一个国家(地区),而是多个国家与地区的倾销产品。一般来讲,单个国家(地区)的倾销幅度不会小于2%,各个国家(地区)的进口量不会小于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7%。这是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认定损害及与倾销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反倾销条例》在不违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情况下,在第9条作出将有利于我国的产业、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的规定。其层次、文字表达和蕴含的坚决、主动与明快,绝非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3条3款的被动表达式所能比拟的。
严格时间限制。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调查、初裁、终裁以及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等等所有的时间限制,我国《反倾销条例》均一一作出相同的规定。此外,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还规定:“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这一条的时间限制,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所不曾规定的。
确立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我国《反倾销条例》在反倾销调查与措施采取的两个主体上,明确其职责,防止其相互推萎。如第16条规定外经贸部负责收取申请并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第19条规定外经贸部立案后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第20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调查方式,第24条规定由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作出初裁,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布等等。还有第29、38、46条规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征收、退税的建议、决定、公告执行,涉及外经贸部、国务院税则委、海关三部门,第49、50条规定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复审,涉及“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务院税则委根据建议作出规定等等,尽管因相互牵制某些职权规定尚嫌繁复,但已均比前反倾销条例手续简化,线条清晰。
反倾销调查与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具民族化。我国《反倾销条例》内容基本没有离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但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一个不同发展水平国家达成的协议,其语序有时重复、颠倒,语言也颇艰涩。而《反倾销条例》另一创新,是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内容民族化,中国化。如“书面申请”,我国分为申请书及其所具证据,并在第14、15条逐一列明其具体要求,200余字表达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数千字(译文)的内容。还有第17条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的规定、第27条终止调查的条件等,都是既简明扼要又通俗细化的成功例子。此外,在条例总体体现道义力量的同时,在第56条规定了对我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或地区,我国将对之采取相应的措施,体现了对等原则。这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存在缺憾,无力克服自身的负面效应,而发达国家国内立法又大都采取国家保护的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反倾销条例》公布之前,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曾发布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本文称前条例)。今天看来,前条例作用甚微,也并不受到太多重视,如其实施细则就始终没有出台;《反倾销条例》显然具有许多成功与独具特色之处,且外经贸部已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定(暂行)。不过,《反倾销条例》也因合并或删去不少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上的内容,以致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呈现某些不足。
损害的确定。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3条“损害的确定”中的“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及实质损害威胁两种情况,但其在确定损害因素时却是要求分开进行审查的,尤其是第3条7款,特别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审查因素作出专门规定。我国《反倾销条例》第8条则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损害与损害威胁两类不同的审查因素捏合为一,混合了两种损害因素的区别。这样,所可能产生的问题,一是申请人模糊了损害与损害威胁的概念和审查条件,可能对自己所要申请的反倾销类别缺乏把握。二是如果相关人员,对各自独立的两种损害因素缺乏研究和重视,可能会导致审查上的困难或不负责任的裁决。
司法复审。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辟“司法复审”专条,规定:“本协定各成员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应包括对裁决和第11条规定的复审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决的规定,或者对上述行为迅速进行评审的法律程序。执行上述职能的机构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裁决或进行复审的当局”。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3条也简单规定了对以上情况包括终裁、征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以及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显然没有突出司法复审的重要地位,而且由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特殊性,不服者似只能在北京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机构提起,并非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均可提起诉讼,但《反倾销例》对这些问题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17条还明确规定了各国反倾销所产生的争端可以提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专家小组进行审查。这是对反倾销案件避免行政干预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表明了世界各国对行政裁决日趋司法化的一种倾向,当引起我国有关方面的重视。
反倾销规则是矛也是盾
最近,不少媒体都以“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为题披露了国外企业频频对中国企业开展反倾销调查,致使中国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事实。尽管问题并非最近才出现,但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事实对国内企业而言,仍然是一个值得警惕的危险信号。
截至今年4月底,已有32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共494起,其中反倾销调查就占了467起,保障措施调查27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受其影响的出口贸易额高达150多亿美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尽管我国反倾销始自1997年,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发起的针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却只有14起。
如此反差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足够的威慑力,国外进口商品近年来以低价倾销的方式不断蚕食国内市场,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年损失高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数十万人因此失业或潜在失业。而面对国际上滥用反倾销手段进行的贸易保护,国内企业却始终不能克服畏“洋”心理,缺乏敢于打“洋官司”的勇气。这种回避和沉默的结果,不仅使许多已经打入国际市场的产品被无情地赶了出来,也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到极大影响。
WTO是以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规则就是WTO的生命所在。在WTO框架下,贸易规则既是保护守法者的盾牌,又是惩罚违规者的利剑。国内企业遵守贸易规则无疑是必要的,这可以避免因遭受惩罚而得不偿失。但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退缩显然不是最佳选择。面对国外企业用反倾销手段进行的贸易保护,我们不能只做“挨打者”,而应让世贸规则发挥其保护守法者的盾牌作用。
中国加入WTO对国内企业而言,意味着更多的机会,但同时也带来更大的风险。参与大范围的国际竞争,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竞争规则将体现得更为明显,贸易争端的杀伤力更加难以估量。规则是柄“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保护自己,用得不好,则反过来伤害自己。成为WTO成员后,国内企业所要做的,不光是遵守贸易规则,一切“按规矩出牌”,而且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贸易规则应对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主义。
令人欣慰的是,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中国的利益,2001年中国正式入世之际,我国成立了相应的专门部门,并于今年初相继颁布实行17个配套部门规章,以维护国内产业的正当权益和公平的进出口贸易环境。而自去年11月以来,外经贸部共收到12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数量大大超过以往的4年。这表明,经过国际市场的锤炼,国内企业已经开始走出过去的认识误区,逐步走向成熟,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一个可喜信号。
第一铅笔反倾销案胜诉
第一铅笔(600612、900905)在2000年度输美铅笔反倾销案应诉中获胜。
5月26日该公司收到受聘美国律师发自华盛顿的美国商务部关于此案终裁结果的传真。美国商务部裁定的结果是,2000年度美国对公司征收的铅笔反倾销单独税率为11·39%,这比上一年度的53·65%下降了42·26%。据称这一税率在我国应诉企业中是最低的。“第一铅笔"称,预计这一终裁结果对于今后有效拉动公司出口,结束目前出口低迷状况,增强创汇能力,改善综合经济效益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铅笔主营收入来自于铅笔制品和金银饰品两大业务,在2001年度这两大业务分别占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的22%和74%。尽管从比例上看,铅笔已不占主要地位,但其地位仍不容忽视。此次反倾销官司胜诉,将一改公司铅笔出口低迷的现状,对公司总体业绩的提高将产生积极影响。
第一铅笔和美国铅笔的三个回合
●1994年,第一铅笔胜诉
●2000年,第一铅笔败诉,单独税率由8·66%提高到53·65%
●2002年,第一铅笔胜诉,单独税率由53·65%降到11·39%
欧盟拟以立法方式对中国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
最近有报道称,欧盟正准备以立法的方式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以阻止中国对欧盟出口的日益增长。
欧委会贸易总司反倾销处的费尔南德斯·戈梅女士称,欧盟确实正在准备对有关的贸易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她说,欧盟的法律修正案有二项主要条款:一是在2005年之前,欧盟将逐步废除目前实行的对中国鞋类、陶具和餐具等某些非纺织品类产品的进口配额限制。二是欧盟将实行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过渡期特定产品保障机制”(TPSSM)。
显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TPSSM。戈梅女士特别强调说,这一条款也是为了取代欧盟目前实施的对某些中国产品的进口监督机制。欧盟委员会目前已经通过了有关TPSSM条款的决议,并于近期提交到了欧盟部长理事会讨论。部长理事会通过后,将正式成为欧盟贸易法案的一部分。
一般来说,欧盟要实施TPSSM,必须证明中国产品对欧盟的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威胁。而欧盟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是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
那么,欧盟的这种做法,是否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歧视性措施呢?一些经贸方面的专家指出,世贸组织确实有《保障措施协议》,允许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也就是说,即使你的产品没有采取倾销或补贴等手段,进口方也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保障措施只能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进口限制措施仅针对具体产品而言,而不论该种产品的来源。而欧盟的TPSSM条款却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制定的。这两者之间的不同显而易见。
近两年来,欧盟对中国产品进行贸易限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最终加入世贸组织,欧盟担心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激增并冲击其市场。由于中国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欧盟难以用关税和进口配额等常规贸易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增加,便转而寻求反倾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等比较巧妙的方式,对中国输欧产品设置障碍。
自由贸易、公平贸易毕竟只是一种理想,是世贸组织努力追求的目标。对中国企业来讲,绝不能一味地抱怨贸易伙伴的歧视和不公,而必须面对国际贸易的现实,并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特别是高科技含量。同时,也应看到,欧盟毕竟是个比较注重法律和规则的社会,对中国产品的限制绝不是随心所欲,中国企业应当掌握和学会利用有关游戏规则,努力开拓欧盟市场。(忻华)
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办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接待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或其代理人。
二、需要查阅公开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必须提前一天与案件主管进行预约,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中心”)不接待没有提前预约的利害关系方。
三、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四、前来查阅的人员不得将材料原件带出阅览室,如有需要,可以在“中心”进行复印。
五、前来查阅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心”的其他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6月
冷静应诉反倾销
●近年来,发达国家相当数量的反倾销调查和产品技术、安全标准等,存在狭隘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我们应据理力争,积极应诉,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要从理性高度认识倾销与反倾销,既要反对不公正、不合理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也应反对偏狭的民族主义情绪
日前,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和几家电子产品等工会组织状告我彩电企业向美国倾销彩电。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主要彩电生产企业均“榜上有名”。这是继上个月中国出口球轴承企业打赢我加入世贸组织后首起中美反倾销诉讼案件后,又一起引人关注的中美间反倾销诉讼案件。
一个背景是,作为中国两大贸易伙伴之一,此前欧盟运用WTO所允许的规则,先后数次裁定对中国彩电征收反倾销税,税率高达44.6%,将中国彩电企业全部关在欧盟市场大门之外。可以预计,美国企业提起的此次诉讼,必将引起我彩电生产企业高度重视。
据悉,信息产业部已紧急召集我相关企业商量对策。在主张积极应对的声音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探讨:一听说有外国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立刻就怀疑别人是否又在挥歧视大棒,或是对我“一贯的别有用心”。
这种情绪化倾向,不仅为个别企业或媒体独有,也不仅仅表现在倾销与反倾销领域,而多少带有一点普遍性。关于“华为”和“思科”两家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国内某专业媒体就是站在保护民族企业利益的高度,义愤填膺地批驳了所谓“知识产权霸权”行径。
世界贸易组织近日发布报告指出,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国成为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要正确看待这一现象,必须对国际贸易现状和争端处理规则的历史由来有客观的认识。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贸易保护合法手段,其数百年的规则形成过程,大都由欧美发达国家起主导作用,不可避免带有对经济落后国家的歧视意味。近年来,发达国家相当数量的反倾销调查和借故出台的产品技术和安全标准等,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合理、不公正的。对这样狭隘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我们应该依据WTO框架协议内的有关条款据理力争,积极应诉,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其次,我们还应看到,国家和国家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为了本国和本企业的利益而发生贸易摩擦和争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正常的,没必要大惊小怪。美日之间、美欧之间的贸易往来,不也常常闹得脸红脖子粗地扬言要互相实施贸易报复吗?
同时,我们也应反思,在对WTO规则还没有完全熟悉的情况下,是否也有少数的企业和产品为了寻求最大出口,在程序上、价格上有不尽谨慎和授人以柄之处?更重要的是,不管具体争端怎样,都应首先认识到,既已加入世贸组织,对摩擦的处理,也要按照公认的规则行事。即便有人故意发难,也必须冷静地看到,那是一种被允许的对规则的“利用”,自我保护当然也要在规则之内行事。对贸易保护这种“夷之长技”怒目相向、嗤之以鼻,甚至动辄上纲上线等情绪化心态,于事无补,也有损于我国企业有理有节、诚实守信的形象。
因此,要从理性高度认识倾销与反倾销,为维护国际市场合理秩序和国内企业发展做好工作,既需要反对不公正、不合理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也应该反对偏狭的民族主义情绪。
规则不是法律 专家称WTO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中国
入世一周年之际,WTO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或者说各级审判机关能否直接引用W TO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又一次被作为重要问题提了出来。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官员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能。这是从外经贸大学中国W
TO研究院举办的2002年度W TO学术年会上传出的重要信息。
曾经参与中国入世谈判的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司长吴浩表示,在入世谈判过程中,某个国家曾经向中国提议,认为应将WTO视作中国加入的一个国际条约,适用于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优先于中国其他国内法并直接应用于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方坚决拒绝了这一提议,因此,在入世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WTO规则的相关精神必须转化为中国国内法律才能适用,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花这么大的力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吴浩表示,本来这是很明确很简单的事情,但是直到不久前他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发现一些专家学者教授在论文中仍在讨论这一问题,认为WTO规则有的规定非常具体,今后可以创造条件使其在审判机关直接适用。(注:本报记者在采访某反倾销调查的听证会时,代表外方的律师就直接引用W
TO反倾销规定的具体条款作为辩护依据)
吴浩表示,从法律关系上讲,WTO规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即使将它视为法律,也是行政法范畴,与民法关联度不是很大。另外,如果WTO规则直接适用于中国,势必冲击中国国内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造成中国法律体系的混乱。吴浩还表示,在WTO成员国中,将WTO规则直接适用的非常少,包括提议我们直接适用的那个国家,也没有将W
TO规则直接适用。他预测,WTO规则现在不可能、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可能在中国直接适用。(王义伟)
自行车业如何化解国际贸易纠纷?
一、自行车行业基本情况
我国是自行车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目前,自行车的社会拥有量约为4.7亿辆。年产量占世界自行车总产量的1/3强,自行车整车出口数量约占世界贸易总量的60%以上。
据中国自行车协会对全国主要产区的不完全统计,2001年自行车产量已达到5200万辆(1992至今产量在4000—5000万辆之间)。据海关统计,整车出口量1990年为338万辆,1992年突破1000万辆,1999年突破2000万辆,2000年猛增到3286万辆,2001年为3494万辆。产品销往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日本是仅次于对美国和香港地区出口的我自行车第3大出口对象国,2000年,我对日出口整车为376万辆,占当年出口总量的11.5%,创汇1.88亿美元,占当年创汇总额的18.4%。
随着我国自行车产品出口的增加,国外对我出口设限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如,1993年10月欧共体做出仲裁,对来自中国的自行车统一征收30.6%的反倾销税,至今仍延续执行;此后,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又先后对我国自行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限定最低出口价;1995年4月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反倾销申请,对我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我方积极有效的应诉,1996年6月4日美方宣布中国输美自行车没有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我国胜诉);1999年11月欧盟立案对我国自行车部分零部件(自行车前叉、车轮、车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1月起诉方撤诉);2001年3月日本自行车协会针对进口自行车数量剧增及部分进口车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做出向政府申请保障措施(既对进口自行车采取紧急进口限制),以及将自行车定为消费生活用“特定产品”的决定,并提出希望与我协会进行会谈。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者,在处理这类国际贸易纠纷中,自然地走到了前台。
[有关保障措施概念的说明: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虽均为WTO所认可的,成员国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限制进口产品的合法措施,但前者与后两者在性质、实施条件等方面都有差别。“倾销”指低价抛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国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经销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反倾销、反补贴通常是指一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行为过程。保障措施是指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关税减让等的承诺,可能导致某种产品对某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绝对或相对的进口激增,从而对该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在此情况下,该成员方可以对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便于国内受影响的产业进行调整,适应新竞争。数量限制或增加关税的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两者并用。
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允许任何一个成员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按程序要求,在实施保障措施前还要与相关的出口方进行磋商。]
二、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
日本自行车行业组织,针对近年自行车进口大幅度增涨的情况,2000年底对进口自行车进行质量抽测,并公布不合格结果后,2001年初决定,向政府申请对进口自行车实行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和将自行车纳入该国生活消费品“特定产品”进行管理。我国是对日出口的第一大国,针对这种情况,中国自行车协会进行了相应的工作。
1、 及时向企业通报信息,进行预警服务
协会先后通过行业刊物、互联网以及内部通讯等手段及时向企业通报了相关情况,提醒企业做好准备,严格自律,确保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
2、 与对日出口骨干企业分析形势,共商对策,加强自律
4月19日、6月5日、10月20日共3次召开了部分对日出口骨干企业座谈会。第1次会议对反对日方设限及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达成共识。第2次会议,与会的13家企业向全行业发出了《自行车行业企业自律倡议书》。10月份自行车协会与机电商会联合召开的第3次会议请来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代表到会,共同研究了加强出口产品质量把关的措施。包括整车和零部件骨干生产厂家和外贸单位在内的42个到会企业围绕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信誉和秩序发出了《联合宣言书》,政府、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上达成共识,也为中日双方行业组织通过会谈寻求采取紧急进口限制措施以外的解决办法提供了依据。
3、 与日本自行车行业组织会谈,争取通过协商化解纠纷为搞好会谈,事前协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翻阅了多年的进出口历史记录、翻译了国外专业刊物的相关记载、请海关协助提取了专题资料,还找出了过去实地考察时的资料等,以掌握国内外的相关数据资料。协会领导亲自动手,对纷繁的数据进行了认真、科学的分析、对比,成为会谈时的有力论据。
2002年5月7日在上海举行了第1次会谈,我方表明了不赞成日方采取紧急进口限制措施的原则立场,提出了寻求其他办法解决问题的建议。这次会谈,增进了双方的了解,为进一步沟通打下基础;会谈后,自行车协会主动与日本自行车振兴会、自行车协会沟通联系,于7月26日在日本大阪举行第2次会谈。这次会谈双方均转达了两国政府期望通过行业组织之间协商解决紧急进口限制措施问题的意见,在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交流与合作方面取得进展,并确定年内举行第3次会谈。11月19—20日由日本自行车产业振兴会、自行车协会与中国自行车协会、机电商会日机分会共同举行了第3次会谈。最终双方同意共同采取措施,其内容包括我方于年底前成立行业自律性的以质量为核心的对日出口协调小组;日方为推进“指定产品”,制定的相应安全标准应提前提供给中国(及其它出口到日本的国家和地区);努力给消费者提供质量好,安全可靠的自行车产品方面达成共识。
2002年12月27—28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日机分会和中国自行车协会联合在广州召开了自行车出口日本市场工作会,落实第3次会谈备忘录的内容。12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会议。会议研究了保证质量、规范对日出口秩序的办法。拟订了《自行车出口日本市场协调管理办法》(草),根据原工作内容,明确由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日机分会为执行该办法的日常工作机构。
2002年年初日本方面拟采取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在2001年内未实施,2002年9月26日,日本自行车协会在东京召开行业协会第147届理事会,通过了撤销对出口到日本的自行车采取限制措施的申请。并正式书面通知中国自行车协会。2001、2002年我国对日出口仍有较大增长。
三、几点体会
通过以上相关工作,我们有如下体会:
1、 行业协会在化解国际贸易纠纷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自行车协会现有会员近500家。协会通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中国自行车》杂志、《信息摘要》、自行车网站;信息统计及反馈,回访会员企业,组织专业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开展自行车市场的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的行业工作,与企业保持较为广泛的联系,并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提出建议。一方面,协会具有代表行业利益、了解行业情况的优势,同时,作为中介组织,又超脱于企业,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成为外方中介组织在我国寻求质量较好的配套产品、寻找合作伙伴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协会与国外行业组织交往不断增加。先后接待和回访了日本、美国、意大利、德国、欧盟、印度及中国台湾省的同行业组织。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同行业组织的负责人均带团参加过我协会主办的每年一届的中国国际自行车展,并通过互派展团参加在相关国家举办的行业展、交换专业刊物、资料等组织交流活动。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者,建立民间对话机制,加强行业间的交流、沟通、磋商。在维护行业利益、国家经济利益,缓解、化解国际贸易纠纷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位中科院的研究员这样总结到:在世贸组织体制下,协会组织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必须的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在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和纠纷中协会可以发挥缓冲功能,帮助企业和国家运用世贸组织的规则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协会组织可以将其在国内市场上的中介功能扩大到国际市场范围。
2、 行业协会可以及时为企业做好预警服务
日本拟对我国采取进口限制的信息,最早是2000年11月份协会派员参加东京国际自行车展与日本自行车产业振兴协会进行交流时获得的,当时日本自行车振兴会、自行车协会组织从市场上抽取20辆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其中15辆大陆;5辆台湾),按日本JIS标准进行检测,公布的结果全部不合格。以后又在一些专业资料上得到相关信息。协会立即通过《中国自行车》杂志、内部《情况通报》等及时向企业传递了信息,对日本相关行业组织酝酿对进口自行车准备设限的动向发出预警。同时召开有关出口企业会议,进行了通报、研究。
1994年处理美国对我国自行车反倾销案时也是如此。协会1992年得到相关信息后,及时在上海召开了主要输美出口企业会议通报情况,并请台湾省同行介绍了美反倾销程序,研究我们的应对措施,进行了预警服务。后又与机电商会共同组织了应诉工作,最终于1996年6月4日我方胜诉。
3、 协会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十分重要
这次与日本同行会谈前,我们整理了国内生产、出口情况,了解了日本近几年生产量及品种情况,进口情况,以及日本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对比,使会谈观点有据可依。在会谈中我方观点是:日方企业减少,产量下降,是整个日本市场成本过高造成的,中国输日品种与日方企业的产品在日本市场上是互为补充的。关于价格质量问题我们也指出日方部分进口商压价采购,也应考虑解决。会谈中,反对日本对我采取限制措施的立场十分坚定。同时我们也认为日方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我们双方,可以联手加以解决,提出一些建议,使会谈不至于形成僵持局面。
4、依靠行业专家,深入研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问题,以便有效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
中国自行车就日本提出的安全基准草案,及时组织行业专家翻译成中文,2001年3月召开了相关企业标准工作会议,请自行车行业专家参加,研究了日本的安全基准。2001年9月应我协会邀请,日本自行车行业派技术人员来北京,与我方技术人员举行了自行车《安全基准》交流会,就安全基准的内容交换了具体意见。2001年11月协会组织了业内质量检测、研究机构的技术人员赴日对自行车相关的技术、质量、检测工作做进一步的考察。为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技术上的准备。协会将继续依靠行业专家,深入研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问题,以便有效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同时从加强标准化工作、检测监督等项工作入手,促进技术质量管理水平和出口产品质量的提高。
5、行业协会可以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学习有关WTO知识,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我国在出口方面近几年品种质量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出口企业多,也确实存在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出口产品质量差,价格低的问题。
这次日本拟对我国采取进口限制,我们以此为契机,引导企业加强自律,首先把我们了解到和看到的出口样品质量情况和价格情况向企业通报,以引起重视,在此基础上组织重点企业提出行业企业加强自律倡议,以协会名义转发所有会员单位,取得会员响应,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在加强行业自律方面,如何有效发挥作用,我们认为还有待研究、借鉴、提高。
为了使企业应对国外限制,我们把所了解到的日本反倾销,紧急进口限制措施,特定产品安全标识的做法、程序向有关企业进行了传递,使其了解以便应对。2000年协会通过中轻联人事教育部购买了WTO简明知识读本发给会员单位,以使他们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应对能力。
6、行业协会与国外行业组织就贸易纠纷进行磋商,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行业的发展是与国家利益、民族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以上自行车行业的情况我们及时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进行了汇报。并通过轻工业联合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做了汇报。在国内外报刊舆论披露了日方准备就中国进口到日本的自行车设限的情况后。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的领导4次与协会联系,听取汇报,并同我们一起分析其它行业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建立国家间民间对话、磋商机制,化解贸易纠纷中的矛盾。并请我们在谈判中传达中国政府希望民间组织磋商解决的意见,给了行业协会很大的支持,我们深深体会到,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改革开放的有利环境,有关部门的支持,是做好协会工作的根本保证。
专家提醒:应对国外反倾销技巧比胆量更重要
从丰收年成走过来的中国彩电业还没有来得及体味成功者的欢悦就遭遇不测:5月2日,一份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为原告,针对中国向美出口的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诉讼起诉书被正式递交给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而在被起诉者中,国内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主流彩电企业均悉数在列。
发力美利坚
市场统一而且容量十分广阔的美国历来是世界家电巨头争抢的风水宝地,而率先进入美国市场的欧洲和日韩知名彩电企业已经在美国消费者的面前出尽风头。可就在这些老牌家电王国品尝着成功带来的幸福和喜悦时,斜刺杀入的一支新军———中国彩电在美国的出色表演和扩张之势让昔日风光的“腕们感到了不安和惶恐。
2001年,中国出口美国的彩电大约几十万台,可2002年一下子猛增至500万台。而美国一年的彩电需求量大约2000万台。也就是说,中国彩电在去年一年内,几乎一下子从零变为占美国1/4的市场份额。
中国彩电在美国市场的疯狂态势无意中为自己埋下了祸根。因为人们看到目前中国的彩电出口已经从以往的低端产品转向了高端产品,以长虹为例,背投和液晶等高端电视都有出口,其中背投产品已占到全美彩电销量的10%。而令人玩味的是,这次美方提出的反倾销诉讼品类只限于21英寸以上的型号,即业内通常所称的高端彩电。“中国彩电继在欧盟遭遇‘反倾销’危机后,此次又在美国‘触礁’,与自去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彩电出口量大幅上升密切相关,而其中增长最为迅猛的市场就属美国,这已经威胁到一些国外相关厂商的利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规划院院长董云庭如是说。
美国人怕什么
也许更加精彩的打拼还在后面。据悉,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已颁布数字电视地面广播的时间表,到2006年将全部停止模拟电视广播,并收回其占用的所有频道资源。这意味着,现在美国家庭所拥有的电视机大部分将会被淘汰,其商机可想而知———美国目前只有470万户家庭拥有数字电视机,仅占家庭总数的4%。而据美国消费电子协会(CEA)的统计数字说,2002年美国的数字电视机发货量突破了250万台,价值42亿美元,分别比2001年增加了73%和61%。该组织预测今年的数字电视机销量,将在去年的基础上上升52%,2004年还将增加45%,达到550万台。而中国彩电业经过多年的历练和积累,在数字电视领域虽与国际巨头仍有差距,但远远要比当初美日彩电巨头抢占中国市场要来得强大,双方基本处在不远的起跑线上。2006年的期限近在咫尺,对于从现在开始就从自己口中抢夺美食的中国彩电,尽早除掉以绝后患当然是竞争对手们的不二法门。而这也提醒中国彩电企业,五河电子们的“反倾销可能只是它们发出的第一枪,而一旦不能中标,更加残酷的斗争还在后头。
技巧比胆量更重要
对于这场即将开战的中美彩电国际官司,虽然有媒体引述中国业内人士的分析说此案胜算高达八成,但笔者认为,中国企业的应诉仍然不会非常轻松。在对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调查方面将有激烈的两场较量:一是质疑对方的起诉资格,二是申诉中国彩电没有对美国造成损害,这两场抗辩,任何一场赢了,中国企业都将大功告成。但是目前看,这种可能性很小。接下来将是最艰苦的较量,就是证明中国企业没有对美国市场进行倾销或者倾销幅度很小。每一回博弈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都是一场硬仗。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这次提起诉讼的美国方面阵容颇为强大,除五河电子公司是单一企业外,另外两家分别是有78万成员的电子工人国际兄弟会和18万成员的电子产品、家具和通讯国际工会。专家们开出了一揽子应诉技术支持方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阶段:由企业委派律师所出面聘请美国经济学家,分析美国国内起诉方提交的资料,从经济学家的角度提出“经济上的论点和论据。专家们特别提醒中国企业,尽管大多数案例在初步裁定时都是肯定性裁定(即有损害),但企业仍应该积极参与应诉。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往往在终裁时会进一步考虑并采纳应诉方在初裁时提供的观点和证据。
在终裁阶段:为尝试将其产品同美国生产商的产品区别开来,应诉方可提出国内产品与美国生产的“类似产品具有完全不同的物理特征,限制其替代性,从而削弱了因果关系。
在美国商务部审理阶段:由律师与企业共同进行。了解客户的公司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分析在反倾销调查中需向美国商务部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尤其是公司的生产要素以及最终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的销售价格。
曾参与过多起反倾销案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何培华还提醒,应诉美国彩电反倾销,国内彩电企业应注意两大问题:一是土地划拨成本应按现市值计算。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成本计算存在问题:国有企业是按传统的会计准则计账,而外资基本是按国际会计准则计账。例如土地划拨的成本核算,应该按照目前的市值计算,成本才高。国有彩电企业加入协会应诉后,可马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做好账,因为只要一起诉,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抽查多个国内彩电企业。二是准备“替代国价格资料。欧美国家对于某类产品,以往常用的替代国都有章可循,我国彩电企业在应诉时要做好这方面资料的收集。例如,指出替代国与我国计算的不同,等等。(文/张锐)
中国铅笔遭巴西反倾销
消费日报讯:巴西外贸委员会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草甘磷倾销案调查结束,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将对海关税则号为2931.00.32、2931.00.39和3808.30.23的产品征收35.8%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巴西外贸委员会还讨论了从中国进口木制绘图铅笔和彩色铅笔的反倾销延期复查报告,决定对海关税则号为9609.10.00的中国上述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木制绘图铅笔将征收201.4%的反倾销税,对木制彩色铅笔将征收202.3%的反倾销税,有效期同样为5年
反倾销应诉:敢拼才会赢
据新华社报道,继去年8月深圳企业积极应诉加拿大汽车挡风玻璃反倾销案后,深圳企业今年初在反倾销案中又打了漂亮一仗:1月21日,马来西亚政府的终裁令送到深圳市宝安南方自行车有限公司,裁决承认
该厂的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对其出口至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征收11.83%的反倾销税。此裁决有效期为5年。至此,马来西亚政府对我国提起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深圳企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而告终。
这起反倾销案充分体现了“谁应诉谁得益”,暴露出我国企业反倾销意识薄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对南方自行车有限公司出口至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征收11.83%的反倾销税,对其他所有中国及通过香港特区向马来西亚出口的自行车征收186.09%的高额反倾销税。
2002年4月23日,马来西亚政府正式开展对华自行车的反倾销调查,涉及国内自行车出口企业数千家,涉案企业30多家。然而,全国仅南方自行车公司一家参与应诉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调查问卷。 同年9月20日,马方决定对来自中国内地以及经过香港特区向马来西亚出口的自行车采取征收高达186.09%的反倾销税的120天临时性措施,同时决定对南方自行车公司仅征收17.49%的反倾销税。南方自行车公司不服初裁结果,根据其实际运作情况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继续抗辩,希望进一步降低税率。10月底,马来西亚政府派出核查小组,来华对南方自行车公司进行实地核查。调查确定,该公司所提供的生产、销售及财务等资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所需的要求。11月29日,马来西亚政府商务部就此案发布第二次公告,决定将南方自行车公司的进口关税再降至11.83%,而其他中国涉案企业的反倾销高税率维持不变。
据悉,在这起反倾销案的涉案企业中,南方自行车公司仅是一家较小的民营企业。据马来西亚海关统计,2002年该国从中国进口自行车近80万辆,而南方自行车公司出口马来西亚的自行车每月不足2000辆。
随着马来西亚自行车反倾销案的尘埃落定,南方自行车公司赢得了中国自行车出口马来西亚的市场。该公司董事长潘建华透露,目前,南方自行车公司出口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已猛增5倍,每月超过1万辆,而且增长势头还在持续。
潘建华在总结经验时谈到几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在面临国际上越来越多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时,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要自始至终,保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企业档案,如财务、税务、报关资料等;要有具备高度专业的世贸组织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指导。此外,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也非常必要,政府部门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可以为企业“备战”提供有利的咨询服务。
深圳市WTO事务中心主任张金生说,在出口反倾销案中,企业必须积极应诉,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企业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办事,就不怕打国际官司。他认为,通过此案,深圳企业的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得到肯定,表明深圳仍是中国市场经济体系最为完善的地区之一,也是投资环境最为理想的地区之一。深圳正在积极建立反倾销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该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涵盖全球各地、各类产品的价格、成本、进出口集中度、市场容量等内容的国际经济信息数据库
土耳其裁定中国大陆铅笔及色笔倾销
土耳其官方公报近日公布,土耳其外贸署已经裁定对我国出口土耳其的铅笔及色笔征收每12打3.16美元的反倾销税。土耳其政府认为,从原产地中国大陆进口的铅笔和色笔数量急剧增长,价格也大幅下降,对土耳其本地制造商构成损害。
据了解,在此之前的半年时间里,土耳其外贸署已经对原产地中国大陆的压克力纤维毛毯、通风扇、眼镜片及眼镜框等产品采取反倾销制裁措施.
(据CCTV经济信息联播)
巴西的贸易、投资壁垒情况
巴西是世界上实施贸易壁垒最多的国家之一。据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的统计,1988年-2002年,巴西对进口产品共立案调查199起,其中反倾销调查183起(含反倾销调查复审),占92%,反补贴调查14起,占7%,贸易保障措施调查2起,占1%。按进口产品划分,对化工产品调查案占38%,钢铁产品调查案占26%,农产品调查案占13%,资本货和其它制成品调查案占8%,纺织品调查案占5%,其它中间产品和制成品调查案占10%。
另据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去年3月公布的材料,该国务秘书处自1995年5月设置了贸易保护局(DECOM)以来,共受理了104起反倾销、反补贴和要求采取贸易保障措施的案件。其中反倾销案100起、反补贴案1起、3起保障措施。100起反倾销案中已经结案的82起,其中49起被征收反倾销税,33起终裁为倾销不存在。
上述100起反倾销案,涉及到3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及到我国14种产品;涉及到美国7种产品;印度、南非、墨西哥、法国各3种产品;英国、泰国、智利、俄罗斯、罗马尼亚、德国、西班牙、日本、委内瑞拉、欧盟和韩国各2种产品;另外20个国家和地区各1种产品(涉及台湾的是自行车轮胎,2003年1月2日前征税4.78%--94.64%,)现已处于复审阶段。
巴西77种产品在国外市场也受到调查,其中68种产品为反倾销调查、9种产品为反补贴。77种受调查的产品中,57%涉及到冶金行业产品、化工产品占9%、农产品加工产品占8%、纸浆7%、制造业产品占19%。
2001年立案调查39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6起;2002年反倾销调查17起,针对中国产品的调查案5起。巴西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呈上升趋势。
巴西实施贸易壁垒的法规主要是:1995年5月11日巴西政府制定并颁布的保障措施规则、同年8月23日和12月19日,又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反倾销法规以及反补贴和补偿措施规则。以上三个法规,均可在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的以下网页上查阅:http://www.mdic.gov.br/legislacao/decreto/default/html。
2001年11月28日,巴西外贸秘书处(SECEX)颁布了第59号公告、对反倾销规则中的有关条款作了补充说明,提出了巴西评估一个国家是否执行市场经济规律的6个条件。并于2002年3月27日在世贸组织正式备案。这6个条件是:
1、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
2、国家对资金投放,对价格以及对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程度;
3、企业决定工资的自主程度,即工资是否由业主与员工协商决定;
4、计划经济体制对企业所欠债务分期支付、减债,对资产交换以及对债务补偿支付的影响程度。
5、对知识产权、投资、税收以及企业破产的立法情况;
6、国家对汇市汇率的控制程度。
根据上述条件,巴西将保加利亚、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匈亚利、波兰、罗马尼亚和捷克视为转型的市场经济国家。
到目前为止,巴西仍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中国进口产品发起的18起反倾销调查和3起反倾销复查案中,其中只有3起(水表、普通铅笔胜诉,铸铁管接头终止调查)未执行反倾销措施外,其余的均以倾销存在,执行交纳反倾销税的措施。目前,尚有11起反倾销措施和1起贸易保障措施仍在执行之中。巴西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执行反倾销措施占比如此之高,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巴西以“替代国”价格评估中国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导致反倾销措施范围的扩大和反倾销税额的增加。
去年12月18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前部长阿马拉尔在上届政府的最后一次外贸委员会(CAMEX)会议上,提议希望重新评估对中国、俄罗斯和乌克兰进口产品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建议将3个国家视为转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会议决定将此提议提交2003年2月新一届政府外贸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讨论决定。
巴西的贸易投资壁垒种类繁多,且比较隐蔽,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口许可证:巴西政府规定,所有进口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许可证分为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两种。自动许可证在巴西外贸网(SISCOMEX)(以下简称“外贸网”)上办理,自动批准。非自动许可证需向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所属的外贸业务局(DECEX)申请办理,审批程序比较复杂,需提交原产地证、动植物检疫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种文件、资料。巴外贸业务局在收到申请和有关文件后进行核查会签。所有会签手续均在“外贸网”上进行,申请者随时可以在网上看到审批进展情况,审批期限为60天。巴西外贸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经常调整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产品范围,给对巴西的出口带来一定困难。据有关部门估算,巴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产品占进口产品的15%,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临时措施:巴西政府经常出台一些临时措施,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临时措施规定,食品的进口事先必须在巴西进行注册,原包装必须表明注册号及日期,一个商品的注册约需要7个月的时间、办理农产品进口卫生许可证,时间长达一年;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等都必须登记注册;药品注册时还需做各种药检,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且注册费用昂贵。很多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认为,繁多的临时措施,影响了巴西外贸法规的透明度,是巴西的又一种贸易壁垒。
税收:巴西税收种类多,计算复杂,税率高。巴西的税收不仅是贸易壁垒也是投资壁垒。目前,平均进口关税为12.8%,汽车、电脑等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关税高达35%;
巴西十分注意研究发达国家技术壁垒,并逐步采用发达国家标准。去年3月,巴农业部决定对大蒜,大米等27种农产品的进口,采用发达国家检疫标准的检疫规定,为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农产品设置了新的障碍。
巴西的贸易壁垒还包括,巴西海关体制不透明,官僚主义严重,费用昂贵。巴西法律规定,进口商必须签订海上运输保险合同,平均保险费用是进口货物价值的1.5%,远高于国际市场0.3%的标准,使进口产品在巴西市场处于劣势。
巴西的投资壁垒比较隐蔽,主要反映在利润汇出、撤资和高税收等方面。 根据巴西的外资法,外国资本到巴西投资,无需审批,只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巴西央行是外资唯一登记注册银行。凡进入巴西的外资都必须经巴西中央银行电脑网(SISBACEN以下简称“巴央行网”)登记注册,由巴央行颁发外国投资证书。巴西对外汇实行严格管理,外国企业或个人(有外交特权的单位或个人除外)在巴西银行不能开立外汇帐户,进入巴西的外汇均须按当日官方颁布的兑换率兑换成巴西货币(雷亚尔)。雷亚尔是市场上唯一流通的货币。巴西法律允许以货物方式进行投资。以投资形式进入巴西的所有货物均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巴西法律禁止二手货作为投资进入巴西。外资企业的利润支配不受限制,但外资利润汇出必须在巴央行监控下进行。如果汇出金额超出注册资本的12%,超出部分被视为投资利润,需要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外资易主时,需在巴央行重新办理外资注册手续。注册资金以原投资额为准,与实际转让金额无关。
在巴央行注册的外资随时可以撤回原投资国,无须事先批准。若撤资金额大于注册金额,大于部分视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外资撤出时,巴西央行将依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对净资产进行评估,若企业净资产为负数,被认为投资亏损。巴西禁止将亏损企业的资产撤回原投资国。这些规定本身包含着许多隐形的投资壁垒。如投资必须兑换成雷亚尔,巴西是汇率高风险地区,2002年雷亚尔贬值53%。巴西8666号《政府采购法》限制外国供应商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巴西从严发放工作签证是投资的间接壁垒。2002年6月,劳工部决定从严发放来巴工作的外国人特别是技术人员的签证。办理工作签证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明、资料多达12种。对来巴工作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都有严格规定,外籍员工与巴公民一样,需缴纳社会保险金(INSS)、工龄保障基金(FGTS)等各种社会费用。巴西的劳工法是巴西投资又一种间接壁垒,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劳资纠纷,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巴西对中国铅笔实施反倾销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网站公布﹐巴西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绘图铅笔和彩色铅笔实施反倾销措施。
外经贸部网站称﹐巴西从2月12日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木制绘图铅笔征收201.4%的反倾销税﹐对木制彩色铅笔征收202.3%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中国的铅笔产量居世界首位。2002年﹐中国铅笔出口额达5,115万美元。2002年11月﹐中国铅笔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第一铅笔(China
First Pencil Co.,Q.CFP或600612)在美国的反倾销案中胜诉。该公司股票在沪市A股和B股市场上市。